11月1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辽宁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立足于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可及、满意的中医药服务,共8章61条,从规范、保护、促进、鼓励4个维度,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人才培养等内容。
在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方面,《条例》规定省、市、县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支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合理布局中医重点专科资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中医康复服务。
近年来,我省中医药健康产业快速发展,规模以上中药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2.2亿元。为推动中药保护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在加强我省道地中药材保护、提高中药材质量、鼓励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中药材、加强中药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均作出规定。其中包括: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超标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禁止违反规定采取硫熏、染色等方式加工中药材,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等。
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条例》提出要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临床医学类专业应当将中医课程列入必修课,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规律和岗位特点的中医药人才分类评价体系、绩效考核体系,稳定和发展中医药专业技术队伍。
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杨鸫祥表示,省卫生健康委将加快政策与法规的配套衔接,确保《条例》落实到位、执行到位,大力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