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确立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以法治思维和系统思维为支撑,将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法治思维贯穿于执纪执法全过程,立足于健全纪法监督和权力规范等多种保障机制,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化反腐机制指明方向,也为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无论对公权力的授予、行使、维护、监督和制约,还是对党员干部行为的校准和道德的规范,以及对腐败行为的惩治和预防,都要以国家法律为最终保证。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之一,必须担负起法律实施的相应法定职责。
党纪和国法作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本质上目标一致、功能相同、优势互补。从法的位阶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下位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七节“监察委员会”的具体化,是为国家监察机关定责赋权的部门法律。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同位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又有着密切联系。所以,用好党纪法规这“两把尺子”,就必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不断提升多维主体的法治认知,在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基础上,把执纪与执法统一起来,做到纪法双实双守、通向发力,进一步实现纪法相互贯通、各显权威。
要始终坚持纪严于法。对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既是对党的事业的高度负责,也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党员干部不仅要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更要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法律是公民行为的底线,党规党纪对党员干部的要求比法律更严格,把管党治党的防线从法律拉回到纪律上来,严格用党规党纪来自我约束,恪守本分、不讲出格的话,恪尽职责、不干出格的事,永葆党员干部本色。
要始终坚持纪法贯通。充分发挥纪法“两大底线”作用,为规范党员干部行为设立“双重保险”。案件审查、审理既要针对违纪问题、又要针对违法问题。注重运用政治思维、纪法思维开展工作,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在执纪执法过程中精准运用法治精神、原则、规范、逻辑,不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从根本上避免因一次次突破党规党纪而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要始终坚持法法衔接。自觉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协同配合办案理念,将法治思维交互融合、一体运用。不断加强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执法部门在线索移交、调查措施使用、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协调衔接,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把纪与法、法与法的协同配合作为创新法治实践的具体体现,将为进一步实现廉政建设法制化目标提供重要支撑。(乌鲁木齐市纪委监委 宋炜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