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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转贷他人,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发布时间:2023-11-30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信用卡套现转贷他人,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法院:借贷合同无效

  □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罗娟

  亲友之间的民间借贷,对于老百姓来说是习以为常的事情,但如果是从信用卡套取的资金转贷他人,算不算民间借贷呢?近日,光泽县人民法院给出的答案是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案情回顾

  郭某与占某系朋友。2018年8月,占某以投资工程缺乏资金为由,向郭某借款,郭某遂将其名下信用卡借给占某使用,占某使用郭某名下信用卡透支现金12万元。此后,占某陆续归还信用卡欠款6万元。2020年12月,占某向郭某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占某向郭某借款6万元,于2021年2月3日前还款1万元,余款于2021年6月1日还清,另每月2日前支付利息600元。但占某却未按约定支付利息,亦未归还本金。郭某多次催讨无果,诉至法院,要求占某归还借款本金并依约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郭某提供的自认及相关证据,可证明占某出具借条中载明的6万元借款,系郭某将信用卡出借给占某使用所透支的信贷资金,违背了民间借贷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郭某与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占某返还套取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因郭某对导致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对郭某要求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出借人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是民间借贷合同成立的重要基本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法官提醒

  通过透支信用卡套取信贷资金的做法,看似“聪明”,实则不仅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规范要求,又扰乱了信贷秩序。且作为信用卡持有人若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轻则要承担借款人无力偿还的后果,增加诉讼成本,影响个人征信,重则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面临刑事处罚。 法官在此提醒,个人信用要珍惜,借贷转贷风险高,民间借贷须遵法,借款助人量力行。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1129/377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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