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4日,乃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洗钱”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邝某、王某因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被判处刑罚,被告人刘某因洗钱罪被判处刑罚。该案系西藏自治区首例被处以刑罚的“洗钱”案件。
【案情摘要】
2022年11月,邝某、王某利用游戏骗取未成年人信任获得被害人身份信息,通过身份信息认证的方式将被害人的农业银行卡绑定至京东账户后,将卡内7.7万元用于购买黄金。为掩饰、隐瞒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邝某、王某、刘某将黄金售卖给黄金回收店铺,获取现金。案发后,王某、刘某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上缴违法所得。
【上下联动引导侦查】
山南市人民检察院、乃东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诉前主导作用,有效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的司法能动性,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主动提前介入,对案件的侦查提出切实可行的引导意见,有效增强检警沟通衔接,夯实了案件质量基础。
【全面审查追加漏罪】
信用卡诈骗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完信用卡诈骗后,为掩饰、隐瞒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所得,将黄金进行变卖,转化为现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洗钱罪,依法应予以追诉,遂以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对邝某、王某提起公诉,以洗钱罪对刘某提起公诉。经公开开庭审理,乃东区人民法院采纳我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依法对邝某、王某、刘某进行判决。
《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对洗钱罪作出新规定,不仅为他人洗钱构成犯罪,实施上游犯罪的行为人为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来源和性质,也构成洗钱罪。切莫为蝇头小利铤而走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