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芬)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列明适格的原、被告,否则将面临驳回起诉的败诉风险。那么,在个体工商户涉及民事诉讼时,如何以正确的诉讼主体进行维权,是个体工商户还是经营者?近日,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就因主体不适格被裁定驳回起诉。
据了解,2014年至2015年6月,被告黄先生在闽清乡镇建厂时,多次向原告林某经营的水泥店购买水泥共计42430元。林某向黄先生多次催讨货款无果,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林某以自己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黄先生支付货款。
闽清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原告林某提供的证据供货单及营业执照可体现其经营的水泥店是有登记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原告林某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作为诉讼主体,而不能以个人名义起诉。故原告林某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因此,个体工商户起诉维权时应当注意适格主体,正确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