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我们认为不能认定韩某‘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不予呈报该犯减刑……”日前,湖北省武汉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对105件提请减刑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对一起涉毒案件提出减刑审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涉毒罪犯是我们重点审查的对象之一。”该院第二检察部负责人、驻武汉女子监狱检察室主任谭青告诉记者,在该批次减刑案件中,韩某的案卷引起检察官的注意。
2014年,韩某因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服刑期间,韩某多次获得表扬等行政奖励。她是否真的认罪悔罪?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带着疑问,谭青通过与监狱民警沟通、与韩某本人及其他服刑人员谈话等方式,进一步调查核实韩某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
“你是怎么走上犯罪道路的?”“运输和贩卖毒品的事,我事先都不知情……”谈话时,韩某虽然口头表示自己因法律意识淡薄误入歧途,但却对基本犯罪事实闪烁其词。
经综合全案分析,谭青认为韩某犯罪情节严重,对自身犯罪事实认识避重就轻,虽口头上认罪悔罪,主观上却并没有深刻认罪悔罪,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遂依法向监狱提出纠正意见。同时,驻监检察室严格落实实质化审查要求,对9件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案件提出不予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采纳检察意见并开展专题会议,进一步统一减刑案件提请标准。
(记者周晶晶通讯员李雪)
稿件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