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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院发布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16 来源: 山西长安网 作者:佚名

  食品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山西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按照党中央及省委有关部署,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筑牢打击违法犯罪、保障食品安全的坚固防线。

  “尚俭崇信尽责 同心共护食品安全”。山西高院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充分彰显了山西法院坚持人民至上,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安全的坚定决心。

  


  目 录

  案例一:费某、叶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销售的减肥保健品、食品中加入盐酸西布曲明

  案例二:叶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销售的绿豆糕中添加“富马酸二甲酯”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案例三:田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生产、销售的油条铝含量超标

  

  费某、叶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生产、销售的减肥保健品、食品中加入盐酸西布曲明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被告人费某同被告人叶某(费某妻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没有食品、保健品生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网络上从他人处购进 “减肥产品”,加价后销往全国各地。

  2021年6月,被告人费某和被告人叶某在明知盐酸西布曲明为食品禁止添加原料的情况下,自行加工生产添加盐酸西布曲明的咖啡、巧克力、胶囊、糖果等产品,并通过网络销售到全国各地。2021年7月16日,7岁儿童韩某因误食该减肥巧克力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韩某系盐酸西布曲明中毒。

  从2021年4月8日至同年9月5日,被告人费某、被告人叶某销售涉案减肥产品金额为人民币933507元。

  裁判结果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费某、被告人叶某生产、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销售金额933507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费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近些年,各类减肥产品层出不穷。一些不法商家为了减肥效果,添加盐酸西布曲明等对人体有害的药物成分,通过网络渠道销售。盐酸西布曲明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药物。服用该药可能增加心血管疾病风险,对消化系统、神经系统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严重时甚至会导致心脏骤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依法严惩被告人,坚决遏制相关犯罪,具有警示作用;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减肥产品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以免对自己的生命健康造成危害。

  

  叶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生产、销售的绿豆糕中添加“富马酸二甲酯”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基本案情

  被告人叶某是某食品加工部法定代表人,2021年8月在其加工部接受陌生男子向其推销的非正规产品防腐剂100克左右,并用前述明知无食品安全保证的100克防腐剂生产绿豆糕10箱,将该批次绿豆糕以人民币230元的价格销售。经鉴定,该批绿豆糕中含有“富马酸二甲酯”,属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被告人叶某身为食品加工从业者,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来历不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防腐剂产品,并将食品售出,放任因此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产生食品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审理期间,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叶某支付其所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绿豆糕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300元。被告人叶某在山西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叶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无小事,“舌尖上”的安全不容侵犯。本案被告人在制作绿豆糕过程中,为延长绿豆糕的保质期,违法添加属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富马酸二甲酯”,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产生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此类犯罪,关系老百姓的日常饮食,意义重大。

  

  田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生产、销售的油条铝含量超标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田某在阳泉市城区某早餐店,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油条销售,致生产销售的油条铝含量超标。2022年6月17日,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制作销售的油条抽检,检验结论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1370mg/kg,指标标准:≤100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检测数据出具评估认定意见:该涉案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长期食用足以造成人体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期间,被告人田某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方法生产、销售油条金额合计人民币11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田某主动退缴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

  裁判结果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制作销售的油条中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田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被告人田某退缴的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个别生产者在制作油条过程中,为增加油条的外观效果和口感,超量使用硫酸铝钾(明矾)含铝添加剂。对于明矾在食品中的添加有严格规定,食品中铝残留含量过高,铝离子通过消化系统被人体吸收,在人体局部器官组织中形成结晶沉淀,可能导致人体发生胃结石、肾结石、胆管结石等风险,还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因此必须用最严格的标准规范添加硫酸铝钾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人民法院惩处此类犯罪,关系老百姓的日常餐桌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

  

  

  

  


原文链接:http://www.sxpeace.gov.cn/article/c440bfaeaa2d468b954f47acf585dd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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