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李思福
停放在展厅内的全新待售车辆,竟被门外冲进来的小车撞个正着,新车贬值已成必然,那新车贬值的损失要不要赔?又怎么赔呢?日前,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去年7月,刘某驾车前往某汽车销售公司,将车辆停放在新车展厅前时,误将油门当刹车,径直冲破玻璃墙至展厅内,造成两辆待售新车损坏。
事发后,双方就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该汽车销售公司一纸诉状将刘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武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及相关鉴定费。
法庭上,三方各执一词。汽车销售公司诉称:展厅停放的车辆是待售新车,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势必会影响销售,即使维修好,车辆的市场价值也会降低,该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因此要求赔偿贬值费用等
刘某辩称其所驾驶的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该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而保险公司辩称,车辆贬值损失及鉴定费是间接损失,已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明确约定,故己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案涉受损车辆系待销售的新车,遭受毁损后其价值必然降低,该贬值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并不属于保险公司所辩称的间接损失,且保险公司未在免责条款中进行明确具体的提示,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另外案涉车辆的损失已经过司法鉴定机构评估确定。
综上,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故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某汽车销售公司车辆贬值损失费及鉴定费共计6.45万余元。
法官说法
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大幅攀升,随之而来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激增。在普通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车辆市场价值贬损不属于直接损失,原则上不能索赔。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可以得到支持:比如待售商品车和上路不久、行驶里程极短的准新车,在这两种情况中,贬值损失客观存在,支持赔偿有利于填平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
在此,法官也要提醒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务必仔细阅读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也应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避免免责条款无效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