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普法宣传 > “拾金不还”要担责!

“拾金不还”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3-12-16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路边遗失物捡到的就是自己的吗?那可不一定。近日,连江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遗失物返还纠纷案件。

  2023年9月,小琴(化名)在家门口丢失一条金手链,经查看监控系邻居小安(化名)捡走。小琴报警后,小安称其捡到金手链后认为是假的便随手丢弃了。因双方未协商成功,故小琴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手链。

  连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小安捡到小琴丢失的金手链,小琴作为权利人有权向小安追回。在金手链返还小琴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前,小安负有保管义务,应当妥善保管该金手链。小安在小琴向其主张权利后,未及时返还拾得物,同时也未尽到保管义务将其丢失,小安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民事责任。小安如不能返还原物,应当按小琴购买该金手链的价值赔偿小琴损失。故判决小安返还小琴金手链一条,如不能返还,赔偿小琴损失。

  法官提醒:“拾金不昧”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法律上也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了,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在遗失物被领取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拒不返还或者保管不善的,都将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失主联系拾得人后,如对方不愿返可以选择报警,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缪彬贞)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1212/38189.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