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营口市石佛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官在履行日常检察职责中发现,服刑人员王某的财产性判项仅有1100余元,数额不大却一直未履行。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的精神,履行财产性判项是每一名服刑人员的义务,也是他们认罪悔罪的现实表现之一,如果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这会直接影响王某的减刑。于是,办案检察官找到王某,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办案检察官经过调查了解,认为王某在狱中的表现良好,他本人也有强烈的意愿履行财产性判项。对于像王某这种情况的服刑人员,虽然有履行意愿和履行能力,但因种种原因导致财产性判项无法顺利履行,这不能归责于其本人。
于是,为了帮助王某能够获得呈报减刑的机会,石佛地区检察院主动作为,积极联合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营口监狱,共同到服刑人员王某原判法院所在地鲅鱼圈区,经过多方努力终于联系到了被害人,并通过与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沟通协调,促成了王某家属顺利与被害人达成了退赔协议。在检、监、法3家工作人员的共同见证下,王某家属对被害人现场履行了财产性判项。至此,王某的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完毕。
此次案件的处理体现了检察机关以能动履职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增添了服刑人员的改造动力。“3年了,我们终于退赔成功了!”王某家属激动地对办案人员连声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