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在校猝死,买的意外险能赔吗?
大学生在校猝死后,家属及时联系了保险公司,经勘查排除自杀及他杀的可能性,随即急救中心出具死亡证明,推断死因为“死后推断心源性猝死”。家属联系保险公司理赔未果,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12月25日,记者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最终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院介绍,王某的儿子小王在校期间,被发现倒在宿舍楼打水间的地上,同学拨打120后,急救中心人员赶到现场时,小王已“全心停搏”,呼吸心跳均停止。经过公安机关勘查和检验,排除自杀及他杀可能,小王死因不明。随即,急救中心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死因为“死后推断心源性猝死”。王某曾在A保险公司为儿子小王投保人身保险,其中含有意外身故险,金额为100万元。王某联系A保险公司理赔未果,遂将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王某诉称,事发当日,自己曾联系A保险公司官方客服,要求A保险公司派专员协助处理理赔事宜,但A保险公司并未提供任何指导或建议,也未安排专员到现场协助处理。事后,A保险公司以小王《死亡医学证明》上载明的死亡原因,即“死后推断心源性猝死”属于免责条款范围为由拒绝赔付。王某认为,小王是意外身故,死亡原因仅是推断结论,不能作为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因此要求A保险公司按照此前双方签订的《人身保险投保书》中意外身故保险约定的金额100万元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辩称,不同意赔付保险金的原因有三点。第一,小王的死亡不符合保险责任约定的意外伤害情形。小王是在无任何外力影响的情况下,独自一人突然倒地后身亡。王某主张小王系意外身故,但未能证明存在具体的意外伤害。第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中载明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故小王系“猝死”,保险条款中约定,“猝死”不属于理赔范围。第三,对于“猝死”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也已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审理中,急救中心的工作人员依法到庭陈述,急救中心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中带有“医学”二字,意为公民死亡系因某种疾病所致。本案中,考虑到患者发病急,很短时间就导致患者死亡,且身体体表未见意外伤害,故急救中心推断小王系“心源性猝死”。
法院表示,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王某要求A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应提供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小王身故符合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的理赔条件。在本案中,王某仅能举证证明小王身故,但未就其因何种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提供证据。
其次,保险合同中已就“猝死”的免责条款加黑标注,王某在投保书、投保提示书上签字确认的行为视为保险公司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故“猝死”免责条款成立并生效。
再次,保险合同中约定,“猝死”是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本案中小王系独自突然倒地,未遭受暴力性损伤,急救中心人员到达时已死亡,如急救中心工作人员所述,该突然死亡系某种疾病所致,故小王死亡的事实符合保险合同中关于“猝死”的定义。
综上,王某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王系意外伤害事件致害,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