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蕾)“太谢谢法官了,真的很负责,依法快速厘清,保护了我的合法权益。”日前,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被告陈某真挚地感谢法官。
2021年,因自家房屋装修,原告吴某花2万元向被告陈某购买了6个房门。2年后,其中一个房门出现严重开裂,吴某认为其买到的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遂诉至法院,请求退回2万元货款,并要求陈某按3倍价格赔偿损失。
对此陈某表示,吴某买的6个房门,单价是3200元,包括运输、安装,但不包括门锁,后其按吴某吩咐帮忙购买了门锁。“2018年11月订货,但他迟迟不要求安装,直到2021年5月才从厂里拉回来安装,6月结算。订购时没有约定质量保修时间,默认一年内负责保修,且6个房门只有1个出现裂痕,我怀疑不是自然原因形成,而且他还欠我590元货款。”陈某郁闷地说。
为快速解决纠纷,经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无果。法官没有打算简单地一判了之,一边深入了解门材料的属性,一边前往现场察看,比对房门外观,又多次询问双方当事人买卖经过细节。在吴某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官反复揣摩、还原买卖过程。庭审届至,案件进入开庭程序。
庭审中,双方对于交易6个房门的事实无争议,案件争议焦点为吴某向陈某购买的房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法官从法律法规及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入手,释明产品责任纠纷作为侵权责任中的一种,应该符合侵权责任的基本要求,在产品责任成立的前提中,需要有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及消费者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
陈某出示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报告作为证据,证明吴某购买的6个门质量合格,符合出厂要求,吴某对此虽有异议,但无法举证。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家中安装房门至今超过两年,已过一年的默认保修期,且其无法举证陈某存在销售质量缺陷产品或者欺诈的违法行为以及损害事实、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遂依法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