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在对外劳务过程中受伤,有的劳务者获得了赔偿 ,有的劳务者未获得赔偿。为什么呢?
原告王某为被告周某三间房屋吊顶,在吊顶的第三天原告 王某从木凳子上摔下来,致左股骨骨折,住院治疗19天。现起诉被告周某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24327元。
审理后,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房屋吊顶有别于一般劳动,原告王某在本地作为木匠具有吊顶技术,为被告周某房屋吊顶时自带工具,自己安排工作流程不受被告周某控制和支配,无工作时间限制 ,可以找帮手完成工作,提供的劳务具有独立性。最后向被告周某一次性交付劳动成果,被告周某一次性支付劳动报酬。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之间应该是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 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 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王某不能举证证明被告周某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上有过错,故被法院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 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王某与周某系劳务关系,那么会根据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的过错确定相应的责任。
一、生产、生活中,需要一定技术、设备的工作,尽量采用承揽合同,交给具有相应能力的人来完成。避免提供劳务的人因缺少专业技能造成自身或者他人人身损害。
二、除法律规定外,大部分合同都是诺成、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但与书面合同相比,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时不易举证,难以分清责任,因此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
三、不是所有承揽合同中造成人身损害的,定做人均不承担责任,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定做人尤其要在指示和选任承揽人资质上提高注意。如在农村建房时,有的房主会迷信的指示承揽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上柁工作,承揽人一旦为了抢时间完工发生人身损害,会认定房主在指示上具有过错而承担责任。
四、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每一位提供劳务的人都有安全注意义务。
五 、大家要遵守诚信原则 ,厘清与对方的法律关系,正确使用法律武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