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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安机关严打整治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10月份以来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87名 收缴烟花爆竹5.7万箱

发布时间:2023-12-28 来源: 天津市公安局 作者:佚名

  

  从10月起,公安机关组织开展“津安2023—6号”专项行动,持续严打整治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法犯罪,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共破获涉烟花爆竹案件136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87名,收缴烟花爆竹5.7万箱。

  行动中,各级公安机关紧盯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强化重点排查,对易出现违规存放烟花爆竹的重点部位,采取拉网式排查,依法查处捣毁烟花爆竹“黑窝点”;强化路面巡查,加大路面运输车辆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严厉打击、坚决查处;强化深挖细查,查深查实每起涉烟花爆竹类案件线索,确保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强化社会面巡查,及时发现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存在危害公共安全风险、夜间扰民的依法从重处罚。

  2023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对东丽区华明街一场院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烟花爆竹1224箱,并将涉案嫌疑人孙某抓获。经查,孙某(男,30岁)在该场院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欲贩卖牟利。目前,孙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3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西青区某公司门前停放的一辆厢式货车内查获烟花爆竹1100余箱。经查,王某某(男,55岁)雇佣货车司机曹某某(男,38岁)将其从外省市购买的烟花爆竹运输回津贩卖。目前,王某某、曹某某已分别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

  2023年10月23日23时许,陈某(男,38岁)在红桥区团结路与海源道交口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因严重扰民经群众举报后,被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机关根据《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对陈某予以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提示

  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均需要经过相关审批或许可,未经审批或许可私自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不仅存在较大风险隐患,而且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仅扰民、污染环境,而且易给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风险。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对于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广大市民,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要非法储存、运输、销售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发现违法线索可及时拨打110举报。

法律法规链接

  对于非法储存、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对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5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对于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法律依据适用《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18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ga.tj.gov.cn/gaxc/gayw/202312/t20231211_64780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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