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种植的藕尖明明健康生长,隔壁稻田使用无人机喷洒除草剂后,莲藕出现大面积萎蔫,损失该由谁赔偿?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农作物受损的赔偿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秦某、花某两夫妻共同承包了47亩农田用于种植水稻。同年6月23日,秦某、花某邀请张某无偿帮忙使用无人机在其承包的农田上空喷洒稗子药,张某当日完成喷洒作业。
6月25日,刘某发现自己与秦某、花某稻田相邻的藕田荷叶出现大面积萎蔫。张某使用无人机喷洒稗子药前,花某、秦某、张某三人均未提前通知刘某;双方发现案涉藕田受药害当时以及受药害之后,均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10月18日,刘某在未通知秦某、花某的情况下,委托湖南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藕田藕尖进行损失鉴定,评估损失为90190元,并产生评估费2000元。
刘某要求秦某、花某、张某共同赔偿损失92190元,但就赔偿数额问题双方协调不成,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焦点有三:一、被告喷洒稗子药的行为与案涉藕田藕尖的损失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二、案涉藕田藕尖的实际损失;三、双方的过错大小及责任承担。
关于因果关系
花某、张某喷药时周边没有他人作业,而张某使用无人机喷洒稗子药必然造成药液飘移,就两田距离而言,花某、张某使用无人机喷洒稗子药造成案涉藕田藕尖损失具有高度可能性,且花某自认其施药行为可能导致藕尖受损,故施药行为与财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实际损失
案涉评估报告系刘某单方委托评估,且评估时未通知秦某、花某到场确认。而评估公司表示报告中关于受损藕田产量数据均系刘某自己凭空手写的数据,查询的相关资料仅为网络相关文章的有关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和评估案涉受损藕田藕尖的年亩产量。
因案涉藕田藕尖受损属实,经法院释法明理,花某、秦某同意按评估报告中大部分意见计算损失,基于评估报告、专家意见及调查情况,并充分考虑到刘某的投入成本情况和鉴定费,法院酌情确认案涉藕田藕尖的实际损失为48015.65元。
关于过错大小及责任承担
花某、秦某作为施药行为的受益方,在明知稗子药对周边藕田藕尖有损害作用及可能会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仍使用无人机喷洒稗子药,且未提前向张某作出提示,并告知张某尽可能采取对周边环境影响最小的作业方式;此外,两人施药前未通知刘某,以致刘某未能及时到现场发现案涉藕田受到药害并及时减害止损。发现案涉藕田受到药害后,花某、秦某仍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导致刘某损失进一步扩大。基于此,花某、秦某对损害结果存在主要过错,酌情认定两人承担实际损失60%的赔偿责任。
张某长期从事无人机植保飞防作业,具有相关资证,他受秦某、花某邀请帮忙使用无人机喷药,双方构成无偿帮工关系。而张某使用无人机喷药作业过程中按要求作业,未存在不当行为。因此,张某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刘某擅自将其承包的永久基本农田挖塘种藕,用于生产经营“非粮化”经济作物,不符合国家政策,且致周边农田水稻在使用稗子药时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案涉藕田藕尖,刘某自身存在过错在先。其次,在发现案涉藕田受到药害后,刘某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放任损失进一步扩大。综上,酌情认定刘某承担实际损失40%的责任。
宣判后,双方均息诉服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喷洒农药是农业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农户选择成本低、效率高、效果好的植保无人机喷洒农药。但受操作技术、自然环境等因素影响,无人机喷洒作业常常发生“误伤”,由此引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施药方:在自家农田使用无人机喷洒药物前,应了解药品药性及周边农户种植物情况、风力、风向等因素,设立适宜的隔离带,并提前告知周边农户做好防护措施,适时操作无人机低空喷洒药物。
受侵害方:由于农作物具有季节性,应当第一时间采取拍照、录像,保留损害发生证据,并及时通知责任方到达现场。其后双方应积极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稳控产量防止损失扩大。补救措施一般有播撒解药、补种补耕、重新施肥等,具体操作应在专业人士指导下完成,避免造成二次受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