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是“双刃剑”,与朋友小酌一杯,可以怡情养性增进感情。但若过量饮酒、处置不当,酒也可能酿成悲剧。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宣判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6日上午,谢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前往战友唐某家吃中餐,用餐时,唐某因身体原因不宜喝酒,仅为谢某倒了些许白酒。
中餐过后,谢某前往李某家与其共进晚餐。李某拿出加热的米酒招待谢某,饭桌上还有周某、丁某(与谢某不相识),四人共饮。
酒足饭饱后,谢某不顾李某等人的劝阻、留宿,执意要驾驶摩托车回家。回家途中,谢某驾车坠入道路旁农田内不幸身亡。
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事发时,谢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16ml/100ml。经交警大队认定,谢某醉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注意安全,是引发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谢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谢某家属将唐某、李某以及周某、丁某诉至法院,要求四人承担50%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谢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备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知晓酒后不开车的交通规则,并预见到醉酒驾车会给自身带来危险。其醉酒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其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事发前的共同饮酒者或者组织者是否应对谢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焦点一:中餐的组织者唐某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在用餐过程中唐某为尽地主之谊,给谢某倒了少量白酒,席间无人陪饮、无人劝酒,饭后谢某无醉酒状态,安全抵达李某家,此时,应视为唐某作为中餐组织者附随的安全注意义务已切断,其对谢某晚上饮酒并醉酒驾驶摩托车身亡的事实,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对谢某家人要求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焦点二:晚餐的组织者李某、陪饮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饭局组织者,在谢某晚餐时已饮酒的情况下,应当预见到酒后驾驶摩托车行为的危险性,并对谢某的该危险行为进行有效劝阻,或者及时通知谢某家属安排人员接其回家。而李某在劝阻无果后,未进一步采取其他措施,未告知谢某家属其离开的时间、方式,亦未及时确认谢某是否已安全到家,导致谢某家属未及时掌握谢某的行踪,在事故发生多时后,才以多方打听搜寻的方式在事发地点找到不省人事的谢某,故法院认为,李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谢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共同饮酒人丁某、周某,法院认为,宴请中适量举杯共饮,系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只有因共同饮酒行为使他人发生特定的危险时,共同饮酒人才需尽合理的注意义务。晚餐四人共饮酒时,丁某、周某也没有敬酒、强迫性劝酒等行为,谢某在喝酒后仍然有自主意识,从物理上未表现出行动不受控制等醉酒情形,且经多人劝阻留宿,谢某仍执意要骑车回家,不能苛责由与其并不相识的周某及丁某尽到安全护送义务,故对谢某家人要求周某、丁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核定谢某家属因谢某死亡遭受损失金额为550231元,综合过错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判令李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谢某家属55023.1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自动履行了上述案款。
法官说法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酒量具有充分认识,每个饮酒者都应该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饮酒要文明、适度,千万不要赌酒、斗酒、劝酒,量力而行,以免给自己及他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同桌饮酒者之间也应尽到提醒、劝阻、通知和帮扶、照顾、护送等安全注意的义务,以免因饮酒发生悲剧。如果有以下情况,“酒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仍劝酒
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二、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三、酒后驾车未加以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发生这类情形,我们要极力劝阻,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而且阻止酒后驾驶也可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
四、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来源:宁乡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