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杨凌示范区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公安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公治安〔2023〕204号),依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30号),切实加快我省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认定体系建设进程,全面有效提升新时代保卫管理员队伍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能力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此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坚持需求导向,积极构建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的治安保卫人才评价体系,健全完善保卫管理员考核认定制度,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陕西保卫队伍大军,服务陕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密切协作配合,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强化推进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扩充保卫管理人才资源储备、完善职业等级认定保障机制,着力提升保卫管理员队伍法律知识、组织防范、技术防范、保卫管理、应急处突等方面的能力水平,充分发挥保卫管理员在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开展治安防范、预防违法犯罪、保护单位人员和财产安全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提升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水平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技能支撑。
三、主要任务
严格执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通知和本实施意见精神,坚持“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承担主体责任,公安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监管指导,切实做好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一)规范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符合条件的企业、院校、社会组织申请开展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向属地公安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公安部门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通知规定标准条件等,组织人员采取审核备案材料、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估,确认备案对象申报情况的真实性,提出备案意见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备案材料并按规定予以备案。已备案开展保卫管理员的评价机构需向属地公安部门报备登记。
(二)规范考核认定和颁发证书。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第三方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保卫管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相关要求,开展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的考核认定工作。要将保卫管理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教材及考试题库作为培训、考核的主要依据。通过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等方式,对组织防范、技术防范、保卫管理、应急管理、培训与指导等方面内容开展考核,并对考核合格人员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编码规则和证书样式,实现全国范围内查询验证。
(三)规范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开展保卫管理员培训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对外招生开展培训。公安部门要加强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培训行为,确保保卫管理人员的培训质量。
(四)建立常态化考核认定机制。各地公安机关要摸清属地保卫管理员从业人员底数,制定培训计划,把保卫管理员培训、考核纳入单位治安保卫管理整体工作设计谋划。要指导本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按照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容依托有关业务培训场所,定期组织已完成认定的保卫人员开展业务知识和实操技能轮训,组织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保卫人员上岗初任培训。
(五)加强保卫管理人才库建设。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教育科研、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文化旅游、水利、国有资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建立完善保卫管理员人才库储备机制,形成专业人才管理体系,指导开展多层次、全领域、全方位的经验交流活动,建立保卫工作研究成果奖励机制,激发保卫管理员的学习实践热情,不断壮大保卫管理员队伍,提升保卫管理员综合能力素质,使其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
(六)强化考评人员培养和储备。公安机关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指导保卫管理员评价机构持续加强保卫管理考评人员队伍建设,优化完善能力提升机制,不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将职业道德作为评价考评人员素质的首要标准。要积极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共同参与考评人员培养,不断充实全省保卫管理员考评人员力量,着力培养储备一批理论与实践一体、专职与兼职结合的高质量考评人员队伍。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考评人员能力考核。
(七)建立保障激励机制。公安机关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推动各行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重点单位加大保卫干部业务培训、等级认定等工作方面的经费投入和政策保障,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将职业技能等级作为保卫干部选拔任用和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公安机关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相关要求,对积极参与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水电油气、国防军工、学校医院、党政机关、金融邮政、广电通信、文博科研、公交地铁、物资储备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单位,优先录用取得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提高保卫工作岗位持证率。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公安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成立陕西省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经文保总队,主要负责指导、监督、推进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各市(区)按照省级模式成立相应工作专班,周密部署,压实责任,深入推进,确保实效。各行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群团组织等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不断完善机制、强化措施,切实把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抓细抓实。
(二)建立常态工作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常态化认定机制,每年定期召开等级认定工作专题会议,大力推进等级认定工作有序稳步开展。2023年底前,完成特定行业领域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先行先试工作,2024年,有规模、有计划的全面组织开展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要加强对本地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情况汇总和统计分析,特别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保卫管理员获取证书、保障激励措施制定落实等情况,形成常态情况通报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各类媒体、网站、自媒体、报刊等宣传渠道,加强对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宣传在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和职业技能培训、等级认定工作中成绩突出、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进一步增强保卫管理员的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增强保卫干部队伍的凝聚力。要大力树立职业楷模、弘扬工匠精神,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浓厚舆论氛围。
(四)及时报送情况。各市(区)公安机关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整体推进,加强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自2024年第二季度开始,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报送本季度工作进展情况,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本年度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整体工作情况,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做法及遇到的困难问题随时报送省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4年3月底前,上报各市(区)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专班机构人员组成、工作实施方案及部署开展情况。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