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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参与社会治理机制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4-01-01 来源: 山西长安网 作者:佚名

  樊春梅 王永宁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强调“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明了方向。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需要各种社会力量的深入有效参与,企事业单位在我国是一种重要的组织结构形式,具有从业人员多、社会关注度高、辐射影响面广等特点,其在参与社会治理方面,与党政机关有着不同的作用价值以及途径和方式方法。健全企事业单位参与社会治理机制制度,促进其充分发挥资源、技术、人才等优势,对创新社会治理有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

  一、企事业单位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意义

  讨论企事业单位参与社会治理的前提,就是明确什么是社会治理。如北京大学城市治理研究院周红云认为,社会管理也好,社会治理也罢,都是为了维护和达成社会秩序,对公民社会领域的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和社会活动进行规范和协调等的管理过程,是对政府领域的行政管理和市场领域的工商管理所“不管”和“管不到”的公民社会领域的管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使用了社会治理概念,代替了原来的“社会管理”,由“管理”到“治理”仅一字之变,却体现了治国理政理念的与时俱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坚持系统治理,从政府包揽向政府负责、社会共同治理转变;坚持依法治理,从管控规制向法治保障转变;坚持综合治理,从单一手段向多种手段综合运用转变;坚持源头治理,从根本上解决矛盾、防微杜渐。在这样大的背景变化之下,企事业单位作为极为重要的社会组织,就必须充分发挥其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企事业单位的参与是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企业是社会经济运行的主要依托,也是创造社会财富、吸纳劳动力的主要载体。事业单位由中国政府机构通过国有资产出资设立,是从文化、卫生、教育、科技等方面提供劳务服务、非物质生产或协助行政执法的社会公共组织。事业单位往往是某机构或组织法人实体的形式,受政府统一协调领导。其特征是:提供公共服务、属于非公共权力机构、属于知识密集型组织、经费来源的国产化、范围具有广泛性。在我国,拥有数量及其庞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中的干部职工,占到社会主体和人口数量的很大比例,可以说,没有企事业单位参与的社会治理,是不可能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

  (二)企事业单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支撑。企业作为社会生产的主要主体,为社会生产和创造财富,是国家稳定、社会运行、人民生活的重要物质来源。在进行社会治理的工作方面,同样需要企业提供相关的产品。如在开展“雪亮工程”建设中,就是以相关企业的产品为支撑,没有这些企业的产品,或者企业提供的产品不能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就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事业单位提供文化、卫生、教育、科技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同样也是社会运行所离不开的。如在今年的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中,广大公立医院和医务工作者就充分发挥了抗疫主力军的作用。

  (三)做好企事业单位自身治理是社会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企事业单位由于其数量大、从业人员多等特点,就必须做好自身的治理工作,如必须做好内部矛盾化解工作,完善干部职工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制度,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制度,让更多矛盾纠纷在萌发阶段、诉讼之外、单位之内得到妥善化解。再如必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加强重点物品、重点行业、新业态新技术新领域等安全监管措施,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等等。诸如此类,都需要企事业单位严格落实自身的主体责任,将有关制度执行到位,确保做好相关工作,否则也会对社会稳定产生严重影响。

  二、企事业单位参与社会治理的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在社会治理中,必须坚决落实党对社会治理工作的领导制度,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坚持和完善请示、报告、决策、执行制度,把党的领导落实到社会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同样,企事业单位在参与社会治理工作中,也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项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坚持法治原则。法治是国家治理方式,也是文明社会的基本共识和人类的普遍追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中开展社会治理,法治尤显重要。这就要求政府、企事业单位均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办事,依法参与社会治理。政府在要求企事业单位开展工作时,必须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企事业单位参与社会治理中,也必须依法,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严守法律边界,不能恣意而为。

  (三)坚持立足职能。企事业单位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必须立足自身的职能定位和实际情况,把自己的事情办好,不能越俎代庖。企业就是要最大限度做好生产经营,为社会提供更为优质的产品,为职工创造更为和谐的工作环境和符合职工成长需要的物质条件。事业单位就是要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如果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时候想到更多的是盈利,而企业在生产经营困难时还要念念不忘社会责任,都会产生南辕北辙的效果。

  三、企事业单位参与社会治理的具体机制构建

  (一)构建激励调动机制。为了自身的发展和履行社会责任,企事业单位在参与社会治理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内生动力,但与实际工作需要相比,其内生动力还有不足。一方面,是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对社会治理的新趋势新要求认识不足,认为社会治理是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事情,与己无关,对社会治理不关心、不关注、不愿参与,即使参与,也往往身处事外,敷衍应付。另一方面,认为参与社会治理会影响企事业单位开展本职工作,影响其发展,特别是企业,因其天然的逐利性,对有经济效益的事项,就有参与的热情,对一些社会治理方面的工作,因其不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也不愿意参与。所以,要构建激励调动企事业单位参与社会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如对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将参与社会治理工作的情况列为对其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对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效果显著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以有效激发企事业单位的参与热情。

  (二)构建有效参与机制。企事业单位在参与社会治理工作中,往往存在参与渠道不畅、程度不深的问题,影响了工作成效,其主要原因就是有效参与机制不够健全完善。为此要构建有效参与机制,特别是围绕企事业单位在资源、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转化,构建有效的参与机制。如,在社会治理各方面,都要有针对性地建立人才库,将企事业单位的人才吸纳进入,在有实际需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抽调其参与相关具体工作;围绕资源、技术等方面的优势,也可以构建相应的资源库。此外,也可以将相关企事业单位纳入某项工作的领导小组之中,在决策、实施、效果评估等流程环节中,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的专业能力,提升工作科学性。

  (三)构建信息共享机制。要打破信息壁垒,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机制。鉴于政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社会治理信息资源需要横向整合、纵向联动。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和跨层级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对信息资源的性质、采集、归属、权益、存储、发布、共享、交换、安全等进行规范管理。制定以需求为导向的信息资源规划,完善信息资源交换目录体系。

  (四)构建良性互动反馈机制。要构建良性互动的规范程序,增强互动的主动性。社会治理中各方的相互密切的交流、多元思想的沟通、正面积极及时的回应是构建良性互动机制的必备条件,构建多方参与的协商程序,明确细化参与主体、功能和程序,扩大企事业单位参与社会治理的信息源和知情度,建立多方联动的协商程序,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形成正式与非正式、临时与例行性等一系列良性互动的程序。

  (五)构建有效内部治理机制。正如前述企事业单位数量庞大,干部职工人数极多,构建企事业单位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对做好整个社会治理工作有着很重要的保障和基础性作用。针对不同性质、领域、规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要有针对性地构建相关治理制度。如涉及重大国计民生事宜的大型企业,就需要构建完善的治安防控制度,以专群结合、群防群治,区域联动、部门协作,落实重点物品监控制度、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制度,增强内部治安防控的整体性、协同性、精准性。对大型企业和互联网公司,就需要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网站自净等方面的有关机制。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就要加强内控制度,健全信用管理制度,落实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落实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有关规定。对学校等教育机构,要构建科学的学科和教育体系,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的作用,组织学习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促进学生的素质提升。

  总之,企事业单位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要围绕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的要求,在内外两方面构建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从而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效果。

   (作者单位:忻州市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www.sxpeace.gov.cn/article/a03a1b729b9d43d8b91269ba669a43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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