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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耕细作护花蕾 ——记永清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于晓琳

发布时间:2024-01-01 来源: 河北长安网 作者:佚名

  河北法制网记者 田宪忠

  14年来,他潜心钻研,爱岗敬业,怀着一颗赤诚之心,守护每一名青少年的茁壮成长;他用足法律,倾尽全力维护涉案青少年的合法权益,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他,就是永清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于晓琳。

  自2010年进入永清县检察院以来,于晓琳就一直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他深深地懂得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是家庭的未来。每当有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时,他都会果断地亮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无论是深更半夜,还是在家休息,只要是案件需要提前介入,他都会义无反顾地赶往办案一线。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程序严格,每起案件常常需要出具30多个法律文书,无论案件大小,他都会一丝不苟地依法履职,从未出现任何程序上的纰漏,更没有出现过一起错案。

  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于晓琳深刻把握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本义,坚持在惩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同时,突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给涉罪未成年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给其家庭一份希望。

  刚满16岁的初三学生李某某,周末邀请女同学张某某等一起庆祝生日,饭后将被害人张某某带至宾馆进行猥亵。在公安机关对李某某提请批准逮捕期间,中考临近,于晓琳通过走访李某某所在学校、村委会以及邻居、朋友、亲戚等,了解到李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有礼貌,待人友善,没有不良嗜好和不良习惯。同时,李某某父母积极对被害人及亲属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鉴于李某某具有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悔改,双方达成谅解等情节,于晓琳向院领导提出了“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办案意见,检察院遂对李某某作出不批捕的决定。李某某得以准时参加了中考,并取得较好成绩,进入了理想的学校,在人生关键处没有“落榜”。

  “他特别喜欢钻研业务,遇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业务,他都能脱口而出,精准把握。”永清县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韩雅娟这样评价于晓琳。

  于晓琳一直坚信,法律是武器,是利剑,只有吃透法律,用足法律,才能有力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21年夏天,未成年人李某因琐事与成年人马某发生冲突,在打斗过程中,明显占上风的马某被李某挥拳抵挡时碰断鼻梁骨造成轻伤。案后李某愿意在合理范围内赔偿马某3万元,但在双方商量伤害赔偿时,马某漫天要价,却不能提供医疗票据等证据,始终达不成协议。李某到案后,十分悔恨自己的行为,真诚认罪悔罪。通过走访李某的邻居、朋友以及居委会、学校,了解到李某平时表现良好,具备有效的帮教条件。鉴于此,于晓琳向院领导提出,采取将3万元赔偿款提存的方式,依法对刚被大专录取的李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办案意见,使李某能够继续学业。事后,他多次同被害人马某释法说理、沟通协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工作中,于晓琳对未成年人坚持综合保护,运用惩治、预防、监督、教育等方式,将保护的触角延伸到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各方面,并主动协调家庭、学校、社会等其他力量,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中,于晓琳发现距离学校较近主干道路口没有红绿灯,是造成学生在这起车祸身亡的一个因素。对此,他积极履行检察职责,延伸工作触角,立即将有关情况向院领导进行了认真汇报,积极沟通协调相关部门,在路口及时加装了红绿灯、网格线、学校安全标识等交通设施,有效地保障了未成年人人身安全。

  在办案的同时,于晓琳还积极开展涉案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一场突如其来的横祸让刚刚三周岁的小轩(化名)浑身烫伤达到重伤一级。在医院的抢救下,小轩性命保住了,但是家中积蓄已经花光,后续治疗费用没有着落,于晓琳积极为其申请司法救助金5万元,帮助其恢复治疗。

  多年来,于晓琳为未成年被害人争取司法救助金共计30多万元,起到了雪中送炭的作用,彰显了法律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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