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黄某及其妻子出售二人共有房屋,获得收入105.2万,其有能力支付尚欠原告的铺装人工费15.5万元,却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据悉,2019年期间,被告人黄某将位于十堰市熊家湾转盘处的一房产项目的地面铺装、水沟盖板等工程发包给原告,但仅支付部分工程款。2020年年底,经双方对账,确认黄某尚欠原告劳务费15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黄某始终未予支付,后原告将黄某起诉至张湾区法院。
2021年7月19日,张湾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支付原告铺装人工费155000元,该判决于2021年8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黄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定义务。
2021年10月8日,原告向张湾区法院申请执行,黄某仍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定义务。2022年4至6月期间,黄某的妻子将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即江西省宜春市一套房产以1052000元的价格出售,黄某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定义务而拒不履行。
2023年1月3日,张湾区法院执行局法官在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后,依法向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移送了黄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函。该局刑事立案后,黄某于2023年1月19日在江苏省如皋市被民警抓获。
2023年1月20日,张湾区分局从黄某处扣押155000元人民币,同日将该款发还给原告。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与张湾区人民检察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张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黄某现已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所欠原告的全部执行义务,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依照《刑法》等相关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黄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稿件来源: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