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范天娇 11月14日,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今后,当老年人患病住院或者失能时,赡养人、扶养人或可享受护理假制度,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
《决定(草案)》共13条,注重保护赡养人、扶养人的合法权益,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患病住院或者失能老年人的,应当依法保障护理假。
聚焦老年人急难愁盼问题,《决定(草案)》扩大长期护理保险范围。据了解,长期护理保险是指为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的长期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资金和服务保障的医疗保险制度。目前安庆市为安徽省唯一国家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成效显著。《决定(草案)》注重从顶层设计入手,明确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范围。
为推进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决定(草案)》规定,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支持医疗机构开办养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规范转换机制,鼓励以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养老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在养老设施适老化改造方面,《决定(草案)》规定,城区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将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三十平方米、单体面积不得低于三百五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已建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二十平方米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给予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