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一刻不停全面从严治党,坚定不移反对腐败,始终保持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党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坚强保证。人民法院是政治机关、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在全面从严治党上必须坚持更严的标准、更高的要求,切实以铁的纪律带出一支铁的法院队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要论述,进一步处理好全面从严治党“五大关系”,切实推进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一、进一步处理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关系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牛鼻子”工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进一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其中,主体责任是前提,监督责任是保障,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 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做实公正廉洁司法是底线,必须准确把握党组主体责任和驻院纪检监察组监督责任二者的关系,找准工作定位,厘清责任内容和履职边界,不断完善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格局,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管院向纵深发展。当前,有的同志对“两个责任”关系认识不清、把握不准,甚至将两者割裂开来,有的在责任主体认识上“冷热不均”,不清楚负什么责、怎样负责,“两个责任”不能协调推进,出现越位、缺位、错位等现象。准确理解责任体系,党组要责无旁贷扛牢主体责任,党组书记要进一步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要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深化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履行。“一把手”是事业发展的领头雁,上级法院党组要履行好对下指导督促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能,特别要盯紧看牢下级“一把手”,通过督导调研、廉政讲评、司法巡查、听取述职述廉述党建等方式,把“关键少数”管好用好,推动上下联动落实主体责任。派驻纪检组与驻在法院党组属于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驻在法院特别是党组和领导干部要增强自觉接受监督意识,持之以恒落实情况通报、会商协作、监督推动、线索处置机制和党组、纪检组联席会议制度,认真办理驻院纪检监察组提出的纪检监察建议、联席会议意见等。要健全“两个责任”的追究链条,明确问责方式、问责权限、问责程序,不断完善同向发力机制,确保责任追究高效衔接,实现“两个责任”同频共振。 二、进一步处理好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的关系 监督是保障政策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重要手段。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要围绕落实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强化政治监督,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把日常监督做细做实。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既紧密联系又各有侧重,政治监督是“魂”,强调监督的政治性、方向性,是日常监督的根本统领;日常监督是“形”,强调监督的基础性、长期性,是政治监督的重要支撑。 强化政治监督的根本任务就是推动党员干警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不折不扣落到实处。人民法院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机关,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机关,要积极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使政治和业务深度融合,使“两个维护”在人民法院落到实处。要提升政治监督的统领能力,把政治监督的要求和人民法院的职能职责、重点任务结合起来,与党委党组巡视巡察、党委政法委政治督察、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干警政治素质档案纪实等结合起来。要重点看党的二十大明确的战略部署落实了没有、落实得好不好;看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事关人民法院的重点任务、重要指示等贯彻得怎么样,做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要强化日常监督的实际效果,围绕落实“讲政治、顾大局、精主业、强队伍”总体要求,紧盯领导班子和“关键少数”,紧扣管党治院责任落实不到位、制度禁令执行不严格、政治建设与业务建设融合不够等突出问题,确保日常监督站得高、抓得牢、落得实,推动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贯通协同、有机统一。 三、进一步处理好内部监督和派驻监督的关系 内部监督和派驻监督是落实“两个责任”、强化监督实效的重要载体和抓手。内部监督是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的主要方式,是内力;派驻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的重要途径,是外力;内外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共同作用,才能促使法院政治生态不断向好。 当前,有的法院内部监督和派驻监督距离完全贯通协调还有一定差距。有的承担内部监督具体职责的部门查办案件经验相对较少、审查调查能力不够强、监督方法途径较为单一,导致责任边界模糊、监督质效不强,尚未实现内部监督和派驻监督的深度融合、贯通协调、同频共振。要围绕健全完善监督体系,着力发挥主导作用,统筹推进法院各类监督力量整合、程序契合、工作融合。要统筹推进内部监督和派驻监督贯通协同,完善干部管理、审判监督、审判管理、督察考核等内部监督责任部门与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督察部门、机关纪委要积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健全法官惩戒与党纪政务处分衔接机制,完善问题线索甄别、移送、督办机制;加大廉政督察员队伍的使用管理,把监督关口前移,强化事前、事中监督,推动解决政治建设、队伍建设与业务建设“两张皮”的问题。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督察部门、机关纪委应积极探索问题共同找、主题联合选、进度定期商、效果一起评的联合监督执纪机制,通过形成合力提高监督效能。内部监督责任部门要在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指导下充分履职,对问题线索深挖细查,严格落实自查自纠、集中整治等各项要求,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置,以全方位、强有力监督促进公正廉洁司法。 四、进一步处理好适用第一种形态和其他三种形态的关系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重要创新成果,贯通全面从严治党“规、纪、法”三道防线,层层递进、宽严相济,是有机统一的整体。用好第一种形态,加强批评教育,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常态方式管住全体党员干警,防止“破纪”行为的发生,才能使后三种形态处理的对象依次递减,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不放松后三种形态,坚决查处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警,才能彰显党纪国法的严肃性,进一步强化“不敢腐”的氛围,让第一种形态更有说服力、更有成效。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从人民法院看,干警违纪违法问题仍有发生,必须精准运用好“四种形态”,更好发挥管党治党利器作用。要用好第一种形态,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让广大干警习惯在监督和约束下工作生活,真正抓常、抓细、抓长。要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抓好党章学习教育和经常性纪律教育、警示教育,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要严格落实“三个规定”,强化平台管理,做好信息核查,将执行规定情况作为审务督察、司法巡查重要内容,切实推进有问必录。要坚持抓好作风建设,严肃整治庭审和诉讼服务窗口作风不正、迟到早退等作风问题,划清底线和红线,防止干警从违纪升级到违法,最终坠入深渊。要把后三种形态作为有效监督的强大后盾,始终保持零容忍的警醒和力度,紧盯法院领导干部等“关键少数”,紧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的重点岗位,精准惩治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和新型腐败、隐性腐败等问题,以严的措施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向纵深推进。 五、进一步处理好严管与厚爱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严”是主基调,但“严”不是要把人管死,使人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搞成暮气沉沉、无所作为的一潭死水,而是要形成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营造有利于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不断增强广大党员担当作为的动力。“严管”出战斗力、凝聚力,“厚爱”出向心力、创造力,好干部是严格监督约束出来的,也是真诚关爱激励起来的。如何夯实“严管”的基础,在“严管”之下“厚爱”,是队伍建设的重要课题。 实践中,个别法院党组班子和领导干部过于强调“厚爱”,治党管院宽松软,看似“宅心仁厚”,实则是对干警不负责任;有的法院则一味批评问责,容易使干警在工作中束手束脚,降低工作热情和创造性,不敢担当作为。必须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做到严管而不管死、厚爱而不溺爱,引导广大干警清清白白干事、满怀热情创业。要持续压紧“严管”的力度,坚持“严管就是厚爱”,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零容忍”态度抓好正风肃纪反腐,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要准确把握“严管”的尺度,坚持事业为上、实事求是,准确把握依规依纪依法、纠容并举原则,统筹考虑性质情节、后果影响、本人态度等因素,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坚定不移保护担当者、支持干事者、问责不为者、严惩诬告者。要充分体现“厚爱”的温度,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关爱干部,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待遇和暖警举措;统筹用好各类人才,发现重用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积极回应基层诉求,提供干事创业的机会平台,持续增进广大干警的职业荣誉感和获得感;理直气壮为干警撑腰鼓劲,完善容错纠错、澄清正名机制,为受到不实举报和诬告陷害的干警及时澄清正名、消除负面影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工作环境,激励干警担当作为。 (作者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朱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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