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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访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朱玉

发布时间:2024-01-01 来源: 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

  以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访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朱玉

  记者: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是党的二十大提出的重大命题。请问人民法院应当如何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朱玉:党的二十大报告就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专章部署,指出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强调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人民法院是推进法治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主力军,必须始终胸怀“国之大者”,自觉把党的中心任务作为谋划开展法院工作的立足点,坚持“聚焦中心大局、聚焦主责主业、两者有机结合”,从五个方面精准发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一是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助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二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三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四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五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推动健全社会治理体系。

  记者: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人民法院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请问人民法院在这一方面应该采取哪些新举措?

  朱玉: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在法治的各环节中,司法决定具有终局性的作用,一旦出现司法不公现象,就会对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尊严带来致命破坏。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要扛起责任担当,以推进法院工作现代化为主线,持续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一是推进司法理念现代化,树立“八个有机统一”的现代化司法理念,包括坚持讲政治和讲法律有机统一,服务中心大局和抓好主责主业有机统一,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法治和德治有机统一,惩治与保护有机统一,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有机统一,质量和效率有机统一,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与自觉接受监督有机统一,为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凝聚思想共识。二是推进审判体系现代化,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深化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一站式建设和司法为民实践,不断提升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和立案、审判、执行“三大环节”的现代化水平。三是推进审判能力现代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法治思维、底线思维、创新思维,全面提升法律运用能力、风险防控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把矛盾纠纷的“法结”、人民群众的“心结”和社会治理层面的“症结”一并化解,努力实现最佳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记者:立法法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请您谈谈这次立法法修改主要有哪些特点?

  朱玉:立法法是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重要宪法性法律,是“管法之法”。在党的二十大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全面部署以后,全国人大立即审议修改立法法,非常及时、意义重大。这次修改主要有五大特点:一是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作为根本。与时俱进完善关于坚持党和国家指导思想的表述,明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战略目标,确保将党的领导贯穿国家立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二是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和实践要求,建立健全立法公开等制度,从制度上保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三是把切实维护宪法权威作为统领。此次修改牢牢把握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性质定位,重点完善了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等制度,进一步稳固宪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顶梁柱”的重要地位。四是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关键,突出强调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五是把促进改革和法治相统一作为一个重要目标。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总结实践中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扩充和完善了立法工作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的制度空间。

  记者:围绕立法法的修改,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立法法有哪些着力点?

  朱玉:《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明确规定,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参与立法,也是政法机关的重要职能,包括提出立法建议、出台司法解释、维护法治统一等多方面。这次立法法的修订赋予了政法工作现代化新的机遇。比如,这次立法法在关于设区市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的事项中专门增加了“基层治理”,并且规定了基层立法联系点等立法新机制。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对于人民法院而言,要把立法法贯彻落实到审判执行工作各方面、全过程。比如,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准确适用法律,规范自由裁量权,维护宪法权威和法治统一;强化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严格行政行为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加强审判态势分析,针对审理案件发现的社会治理层面的突出问题,提出高质量的立法建议,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铺好法治之轨、畅通法治之道。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747/91/124240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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