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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市优化营商环境 依法护航企业发展

发布时间:2024-01-01 来源: 龙江政法网 作者:佚名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严格按照最高检《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把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落实到履职办案中,持续优化本地区营商环境,取得很好监督效果。

  信息共享 检警攻坚涉企案件

  2022年10月,经某自贸区企业管理人员举报,自2021年3月该企业员工陈某某在负责福建地区该企业产品的销售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上千箱啤酒,累计数额100余万元。

  绥芬河市公安局第一时间向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派驻检察官进行信息通报。因本案系涉嫌侵害自贸试验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该院遂建议绥芬河市公安局抽调办案经验丰富的侦查员成立专案组,并决定由派驻检察官与经济犯罪专办检察官联合提前介入侦查,力求检警协同配合高效办理涉企案件。

  引导取证 突破案件证据难关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某与涉案企业的关系。陈某某认为,其与涉案企业系合作关系,继而双方产生的纠纷系合同纠纷。而涉案企业认为,陈某某系本公司雇佣的员工,陈某某利用公司的信任,侵占了本公司的财产。

  双方关系直接影响案件定性。在双方各执一词且无客观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为厘清争议焦点,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前阅卷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梳理了涉案企业人员管理模式和财务管理制度,并针对能证明双方关系的核心证据提出了侦查取证意见。

  在检察官的建议下,侦查机关调取了陈某某于案发期间在涉案企业领取工资、缴纳医保、在钉钉办公软件报销的客观证据,解决了陈某某犯罪主体认定难的问题,为案件顺利查办奠定了扎实基础。

  追赃挽损 守护民营企业“钱袋子”

  陈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始终拒不认罪,同时拒不交代产品销售货款去向,使追赃挽损工作陷入困境。

  检察官在审查逮捕期间,通过梳理资金流向,发现陈某某为逃避侦查,使用个人账户接收销售侵占产品货款,涉嫌隐匿财产,故在作出逮捕后指导侦查机关制定了详细的追赃挽损方案。

  侦查机关调取了陈某某名下所有银行卡流水,查实了陈某某有分散转移销售货款的行为,并迅速对陈某某涉嫌隐匿财产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积极向陈某某阐明认定职务侵占的法定事由,并向陈某某有针对性地开示部分证据,宣读认罪认罚从宽政策。陈某某转变了认罪态度,并主动退还了侵占涉案企业的全部金额。检察官也对陈某某提出了从宽量刑建议。

  做好案件的“后半程”工作

  案件审结后,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全面梳理了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涉案企业内部管理流程和制度上的漏洞以及案件背后的刑事犯罪风险,向涉案企业制发了检察建议,督促企业组建专门的督察部门,与财务部门定期对企业账目进行检查,并建议企业重建与经销商的沟通渠道,破除制约双方有效沟通的症结,进一步巩固双方合作关系。

  同时,为预防企业内部硕鼠式腐败,建议涉案企业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人员进行入职前背景审查,入职后定期开展合规经营和廉洁教育。强化内部审计和监督,提升防范化解内部刑事犯罪风险能力。检察机关的建议均被涉案公司采纳,并进行了积极整改。


原文链接:http://www.hljzfw.gov.cn/legal_construction/content/2023-11/15/content_89276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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