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在恋爱期间会产生较多的资金往来,双方关系亲密时,往往不会对金钱斤斤计较,一旦感情破裂结束关系,双方难免会产生财产纠纷,曾经的转账、红包、消费费用能否要求返还?近日,省二中院审结一起因恋爱期间金钱往来引起的纠纷案件。
据了解,儋州的姚先生和陈女士相识之后发展成恋人关系。分手后,姚先生称陈女士利用女朋友身份曾多次口头及微信向其借款,姚先生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出借款给陈女士,于是要求陈女士退还恋爱期间的转账,共计9.7988万元。姚先生起诉陈女士要求偿还借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就其中一笔2.1万元成立借贷关系有事实根据,驳回了姚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省二中院审理认为,姚先生主张在陈女士与其恋爱期间曾多次通过口头及微信向姚某借款,随后其陆续向陈女士转账借款共计9.7988万元,其已提供证据证实陈女士借款的意思表示,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借款,案涉借贷事实已实际发生。首先,根据姚先生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虽然陈女士微信曾表示见面说借款事宜,但是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口头协商变更借款数额,故一审认定双方就2.1万元成立借贷关系有事实根据。此外,姚先生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陈女士曾口头向其借款的事实。综上,姚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陈女士之间除2021年11月4日的2.1万元外,存在其他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仅认定二人之间借贷金额为2.1万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