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一法律援助案例入选司法部典型案例
少年涉嫌盗窃 法律援助出手
8月23日,司法部举行“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群众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发布”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6个典型案例。其中,我省某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入选。
【基本案情】
盗窃车内财物被起诉
未成年人获法律援助
2022年5月1日,牛某发现一些小区门口停放的一些小汽车未及时上锁,便约赵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对未上锁的汽车实施盗窃。当日22时,牛某等4人在某酒店停车场附近寻找作案目标时,发现一辆黑色奔驰车未关闭车窗,便由牛某带领刘某甲、刘某乙在四周“望风”,由赵某某钻入车内盗窃了一个黑色背包(内有现金800元及一副蓝牙耳机)。5月20日零时许,赵某某又约牛某采用上述方式进入一辆小轿车内,盗窃车内现金1330元。
本案经四川省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赵某某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某县检察院通知某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辩护律师。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泸平承办该案。
通过与受援人的父母多次沟通、交换意见,以及阅卷与会见,冯泸平认为:赵某某作为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早年辍学,较早步入社会,沾染了一些社会不良习气、好逸恶劳。但赵某某涉世不深,应考虑如何更好地教育挽救他,让其回归正常生活。为此,冯泸平提出辩护意见:一是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二是赵某某案发时未满18周岁,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是由于赵某某处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的特殊时期,心智尚不成熟,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2022年9月,某县检察院采纳了冯泸平的辩护意见。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赵某某的行为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赵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考虑到赵某某的认罪、悔罪情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某县检察院对赵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6个月。
【案例点评】
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
本案是一起涉及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由检察院通知辩护的案件。承办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指出受援人犯罪时尚未成年,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情节,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最终被检察院采纳。承办律师在办案中,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从人性化角度提供尽可能的帮助,让当事人感受到社会温暖,有利于其今后更好地生活成长。
新闻链接
典型案例呈现三大特点
《法律援助法》自2022年1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法》,提高办案质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次发布的案例反映了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的新进展新成绩,反映了人民群众尊法守法、遇事找法、依法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也展现了法律援助制度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司法部本次公开发布六个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案件类型多样、受援群体广泛。从案例类型看,既有请求劳动关系确认、支付劳动报酬等常见案件,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案件,也有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有民事案件,也有刑事案件;从受援群体看,既包含了农民工、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等重点群体,也有网络直播卖货等新业态从业人员,充分展示了法律援助“接地气”“惠民生”,依法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雪中送炭。
二是案例典型性指导性强。这些案例法律关系复杂、历经程序较多。比如,有一起案件历经了仲裁、诉讼一审、二审;还有一起案件,当事人先后多次与医院沟通,均未能解决合理赔偿问题,最终在承办律师帮助下,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案例也为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借鉴。
三是法律援助机构履职尽责为民服务。从这次公开发布案例可以看到,法律援助机构坚持便民、利民、惠民,服务群众。有的当天接受申请、当天完成律师指派;有的区、市法律援助机构在一审、二审中接续用力,依法实施援助,确保案件质量。承办律师依法办案,他们用心用情为民服务,反复研究案情,多次与受援人沟通,调查取证,提出了高质量法律意见,展示了良好的职业操守。
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法》典型案例
1.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马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2.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刘某某工伤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魏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4.四川省某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5.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某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6.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军属范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赵文 实习生 王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