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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遇家庭变故,幼女无人抚养怎么办?公证处这样办

发布时间:2024-01-01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十年前,新婚不久的张女士身怀六甲,丈夫却突然离世,张女士生下女儿小花,独自养育;去年,不幸再次降临,张女士突然查出了癌症。张女士一旦身故,年幼的孩子谁来照顾?近日,张女士的妹妹来到佛山市岭南公证处的办证窗口,讲述了张女士的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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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来,张女士的父母住在粤北的小山村,年事已高,自顾不暇;小花的爷爷奶奶十年前便没有了联系……小花还有将近十年才成年,未来谁来照顾女儿成为张女士的担忧。

  公证员初步了解情况后,考虑到张女士的身体情况,决定与张女士通过电话、微信的方式进一步沟通。沟通后获知,目前,张女士名下涉及的主要财产是丈夫去世后,她在佛山购置的一套房产;张女士除了前往美国生活的妹妹以外,还有一个哥哥和姐姐,他们与张女士的父母均在粤北生活,且小花与张女士姐姐一家比较熟悉,假期会前往其家里住宿,张女士的哥哥姐姐也愿意照顾小花。

  “在深入了解案情后,我们建议张女士办理遗嘱公证。”公证员指出,张女士可以在遗嘱内指定自己去世后,其名下的佛山房产归女儿小花一人所有,同时在遗嘱里为女儿指定监护人。

  在征得张女士的同意后,公证员与其哥哥姐姐取得了联系,确认了他们在张女士去世后,愿意担任小花的监护人,也有条件照顾小花。同时,小花虽然是五年级的学生,但考虑到要尊重其意愿,公证员与小花进行了一场单独的“谈心”。沟通过程中,公证员发现小花是一个懂事、乖巧、有理想的孩子,她清楚知道母亲的病情。公证员委婉表示,如果日后需要更换城市跟小姨舅舅生活在一起,她是否愿意。小花思索后表示愿意。最后,公证员根据张女士的实际情况,代为草拟了遗嘱并办理了遗嘱公证。张女士的遗嘱对其名下的财产及女儿小花日后的监护人进行了安排。

  法律科普:

  父母担任监护人的

  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本案中,公证员为张女士办理了遗嘱公证,在遗嘱中对其名下的佛山房产进行了安排,还指定在其去世后,其姐姐作为小花的监护人。若姐姐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出现其不再适合担任监护人的情形,则由其哥哥作为小花的监护人。办理遗嘱公证后,公证员还建议张女士与其哥哥姐姐办理关于小花的监护权协议,避免出现自己因病无法照顾小花至遗嘱生效期间的监护“真空期”。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xbsy/flfw/content/post_1435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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