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旅游、餐饮等消费的加速回暖,朋友圈又热闹起来,大家忙着天南地北,在人山人海中打卡。可旅游有时也会碰上“闹心事”,小童满心欢喜参加潜水团,想的是与热带鱼共舞,与海龟同游,谁知跟团游遭遇“卖家秀”和“买家秀”的区别……
说好中沙“七天乐” 结果“货”不对板
假期里,原告小童作为领队,为包括自己在内的10人预订了被告某乐公司推出的“中沙船宿”旅游产品,旅游时间7天6夜,包含5个潜水日,12-14次潜水,总费用11万余元,原告小童于出发前付清。
船一离港,船长就称风浪太大,去不了中沙,要改去西沙。原告小童当即向被告某乐公司反映。第二天,船只又因超载以及非法营运被遣返,剩余行程无法继续。返程后,被告某乐公司仅退还2万元。
原告小童认为,被告某乐公司作为旅游业专业机构,应知船只超载和不具备营运资质的后果,且擅自改变行程,明显存在欺诈,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某乐公司应退回全部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的三倍赔偿损失。
被告某乐公司称,原计划是组织去中沙潜水,出发后船东根据航图及天气预报,预判中沙潜水点会出现两米以上的暗涌,超出安全潜水的可控范围。
如果按原计划前往中沙,不仅需要30-40个小时,还可能危及游客等人的生命安全,当时船只位于中沙和西沙之间的一个岛,才决定留在西沙潜水。
某乐公司称,更改潜水点前已与原告小童等人进行过协商,并非擅自修改潜水活动地点,不存在欺诈行为。
对于租用船舶的运营性质及核载人数,某乐公司承认确实没有审查,但中途返航是因为部分潜水活动参与者以身体不适需要救治为由向相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要求船只返航所致。
行程“缩水”应退款 并非故意不当罚
珠海香洲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乐公司与原告小童等旅游者约定提供7天6夜的中沙旅游服务,但实际仅提供2天的西沙旅游服务,无论行程目的地还是行程时间,均与约定不符,也无证据证明中途返航系基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所致,加之被告某乐公司未审核活动使用船只的运营性质(能否客运)和核载人数即组织多人出海旅游,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考虑到海上行程目的地变更或与天气、风浪等诸多因素相关,不能证明被告某乐公司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欺诈行为。原告小童以构成欺诈为由诉请被告某乐公司承担所收取费用三倍的赔偿责任,理据不足。
其他9人对于原告小童代表其起诉主张款项退还并无异议,扣除已退还的2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乐公司应向原告小童返还剩余旅游费用9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六十九条规定,导游、领队应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旅行社应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如旅游经营者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均属违约,应当返还合理费用。若存在欺诈行为,旅游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