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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被侵犯可采取3类救济措施

发布时间:2024-01-01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笔者从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为引导经营者提高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强化自身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全面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力度,该局近日制定并发布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者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指引》(下称《指引》)。

  《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明确了经营者、商业秘密等概念范畴,提供了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方法、救济措施、协议文本等。根据《指引》,经营者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视不同情况,采取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刑事保护等不同的救济措施。

  产品研发渠道成本等

  可列入高级别商业秘密

  如何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力度?《指引》要求,经营者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系统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机构,加强员工保密守则培训等,持续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力度。一方面,经营者可以按照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商业价值或效用,科学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和秘密级别。其中,与产品研发有关的技术方案、原材料构成及供应渠道、研发成本等事关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信息需列入较高级别的商业秘密。

  同时,经营者可以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对商业秘密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包括:指定专人管理,严格保密要求;专设保密场所,实现有效保护;采取加密手段,防止拷贝复制;实施隔离措施,控制接触范围。

  对于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内部员工,告知其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并可以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将商业秘密的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必要时可以实行商业秘密拆分保护,分部分掌握,成组合使用;经营者可以在委托开发、委托加工、商业咨询、技术转让等商务活动中及时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各方保密义务和保密责任,防止商业秘密在商务交往中泄露。

  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指引》明确,经营者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视不同情况,采取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刑事保护等不同的救济措施。

  寻求民事保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当经营者的商业秘密被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可以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按《指引》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寻求行政保护。

  此外,寻求刑事保护。侵犯商业秘密,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或者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xbsy/flfw/content/post_101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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