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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际仲裁院喀什分院日前启用,将加强法治合作服务跨境贸易 “一国两制三法域” 大湾区法治资源助力“一带一路”

发布时间:2024-01-01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所带来的独特优势,将能够为相关贸易提供更好的服务。图为中欧班列西通道——新疆霍尔果斯铁路口岸换装场。南方日报记者苏韵桦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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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国际仲裁院喀什分院上月启用,将香港一深圳一喀什串点成线连线成面。受访者供图

  毗邻珠江入海口的深圳前海,一栋栋高楼鳞次栉比,粤港澳第一家仲裁机构深圳国际仲裁院(下称“深国仲”)坐落于此。距深圳5000公里外的新疆喀什,深圳国际仲裁院喀什分院日前正式启用。

  “香港是亚太地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深圳是中国最早设立的经济特区之一、海上丝绸之路的窗口,喀什是丝绸之路的窗口。”深国仲理事会理事、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首任司长梁爱诗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香港可以发挥独特优势扮演“一带一路”的超级联系人,做好跨境纠纷的解决。

  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现状,带来了其在内外贸易中的独特优势,在促进经济合作、处理贸易纠纷等方面,具有人才、资源、法治经验等方面的“先手”。在我国进一步推进国际贸易的过程中,大湾区的这一优势可以为包括新疆在内的各地提供更多服务。

  大湾区独特优势

  拓展到新疆和中亚等地

  喀什地处陆上丝绸之路的核心地段,是“一带一路”的重要节点城市,素有“五口通八国,一路连欧亚”的美誉。喀什经济开发区今年前三季度的进出口贸易总额达348.6亿元,同比增长89.3%,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特别是中亚五国贸易往来持续升温。

  行合趋同,千里相从。距离喀什数千公里外,粤港澳大湾区近年来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合作不断深入。

  截至目前,粤港澳大湾区中欧班列始发站点共有广州国际港、增城西、下元、南沙港、大朗,深圳平湖南,东莞常平、石龙,江门北4市9个站点。自2016年常态化开行以来,大湾区中欧班列已突破2600列。

  在这个背景下,深圳国际仲裁院喀什分院于10月29日启用,将香港—深圳—喀什串点成线、连线成面,把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所带来的人才、资源、法治经验等独特优势,进一步拓展到新疆和中亚等地,形成跨越“山海”的法治合作,更好地服务跨境贸易。

  “香港是进入‘一带一路’市场的‘超级高速公路’。”今年9月,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在第八届“一带一路”高峰论坛开幕式上表示,目前香港正在扩大与“一带一路”合作伙伴在贸易及投资、创新科技、基建等方面的合作,未来将会向中亚、东欧和非洲等更多“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推介香港。

  蓬勃的跨境商贸往来,愈发凸显国际仲裁和调解的重要性。在日前举行的“香港法律周2023”上,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主任孙劲认为,调解有助于弘扬“一带一路”的理念,是各类争端解决方式中唯一追求互利共赢的法律手段,通过充分考虑各方参与和诉求其非对抗性,有利于各方的长远合作。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主席苏绍聪也认为,要推动更多“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积极参与贸易合作,不仅需要通过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降低成本,也需要配套与跨境贸易相关的法律支持架构。

  粤港法治合作

  已有成功经验

  “香港是全球最受欢迎的三大仲裁地之一,也是亚洲的国际法律服务枢纽。发挥香港普通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优势,联动打造面向世界的国际争议解决高地,我和我的香港同事们一直也在不断努力。”梁爱诗认为,深国仲就是香港与内地法治合作上的成功案例。

  上世纪80年代,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全面展开,包括港资在内的外资开始通过广东进入内地,也亟须建立国际通行的争议解决方式来保护跨境投资与贸易。

  在这一背景下,何世柱、阮北耀、廖瑶珠等香港的工商界和法律界人士向广东省提出参照国际惯例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国际仲裁机构的建议。1983年,深国仲应运而生,既是中国改革开放广东先行先试的产物,也是广东与港澳合作的产物。

  深国仲旨在帮助中外当事人解决商事纠纷,构建公正、公平、和谐、有序的营商环境,建设全球一流的商事争议解决平台和国际仲裁高地。成立后不久,深国仲就作出了中国仲裁裁决域外执行第一案。

  1987年,广东粤海进出口公司与香港捷达公司发生跨境贸易合同纠纷。该案于1988年2月在深国仲开庭审理,1988年7月作出裁决,该裁决于1989年6月被香港高等法院予以执行。这一案开创了香港法院按照联合国《纽约公约》执行仲裁裁决的先例,也是中国内地仲裁裁决在域外获得承认和执行的首例。从此,中国仲裁裁决从深圳走出国门。

  “对外贸易活动多了之后,免不了会有经济纠纷。而深国仲在处理这类纠纷上的优势就在于其独立性和丰富多元的人才资源。”梁爱诗介绍,深国仲依法独立进行仲裁,目前1547名仲裁员覆盖全球114个国家和地区,超过1/3的仲裁员来自香港、澳门和海外。

  “以香港为例,香港是中国境内唯一实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辖区,包括中亚、南亚在内的许多海外国家也适用普通法。香港的仲裁员能让双方更容易沟通,也能增强外国商人来中国经商的信心。”梁爱诗说。

  2019年,深国仲在香港设立了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在一河之隔的两个不同法域形成了“双城两院”的新格局。今年2月,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也在香港成立,以开展建立国际调解院的筹备工作。

  广交会调解模式

  具有推广意义

  有贸易的地方就难免产生争议和商业纠纷,因此广交会历来也是深国仲的“主战场”之一。

  自2007年第102届广交会起,深国仲连续33届进驻广交会投诉站。在11月4日落幕的第134届广交会期间,深国仲受理的投诉和纠纷调解案件中,超过90%的当事人来自“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调解案件成功率超60%。

  调解和仲裁是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受深国仲邀请担任广交会调解专家的古黛律师告诉记者,参加广交会的不少是中小企业,许多问题往往是因为沟通不畅导致的,因此解决纠纷时一般采用“调解+仲裁”的方式,比起直接仲裁,更加灵活、快速。

  深国仲仲裁员孙傲在此次广交会上,通过“调解+仲裁”帮助菲律宾的采购商与参展商在解决争议的进程中迈出了关键性一步。菲律宾商人收到了参展商寄来的拖把头样品,但因为样品不合格,要求参展商退还已付款的定金。然而与菲律宾商人对接的参展商员工因为与公司产生了劳动合同方面的争议,没有做好双方公司的对接沟通,导致菲律宾商人迟迟没有收到退款。

  “我们就像是双方当事人的一个桥梁。很多当事人是带着情绪来的,遇到了问题但语言不通,感觉受了委屈,有的当事人甚至都哭了。”孙傲表示,调解的第一步是安抚当事人的情绪,用英语和当事人沟通,表示对他的理解,然后用法律、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帮助他分析、梳理、解决问题。

  经过孙傲的调解沟通,菲律宾商人与参展商的决策人建立了直接联系,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就和解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将提交深国仲仲裁。

  “提供仲裁的途径对菲律宾商人特别有帮助。因为某个国家法院的诉讼判决不一定能在别的国家得到执行,而深国仲的仲裁裁决只要在签署了联合国《纽约公约》的国家都可以得到执行。最后当事人都是笑着走的。”孙傲说。

  面对不同语言、文化和司法体系的当事人,需要仲裁员、调解专家拥有丰富的跨境纠纷解决经验。另一位受深国仲邀请担任广交会调解专家的肖春晖律师向记者介绍了一起印度商人与参展商的贸易纠纷案例。印度采购商想要起诉参展商,而肖春晖则建议其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道理是跨国起诉难度较大,在语言、司法效率等各个方面都可能遇到阻碍,案子可能拖好几年。最终印度商人采纳了肖春晖的建议,通过调解,解决了问题。

  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

  提供全方位法律保障

  “随着喀什的经济发展,我相信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需求会越来越高,我们的人才资源和在广东的经验都会和喀什共享。”梁爱诗告诉记者,作为“一带一路”国际仲裁合作平台,深圳国际仲裁院喀什分院已经完全准备好开始提供仲裁调解等服务。

  在梁爱诗看来,喀什分院除了开展仲裁服务,更是肩负着为“一带一路”作贡献的使命。“通过仲裁,为中外人士提供政策上的沟通、制度上的连接,我们是完全可以发挥这些作用的。”梁爱诗说。

  为此,梁爱诗也希望把推动中国—中亚南亚法治合作的任务带回给广大的香港法律界同仁们,让更多香港法律界人士参与进来、贡献一技之长。她认为,香港可以发挥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优势,扮演“一带一路”的超级联系人,也可以做好跨境纠纷的解决。

  苏绍聪认为,香港有健全的法律制度,良好的营商环境。在香港执业的律师来自30多个司法管辖区,这批专业人士具有国际视野,精通多种语言,并在处理各类跨境贸易事务拥有丰富的法律经验。加上香港在金融服务、会计、保险工程、审计等领域都拥有世界级专业人才库,能为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贸易合作提供专业服务,尤其是在经贸争议解决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

  “对于跨境投资项目来说,传统的调解和仲裁方法可能耗时耗力。香港也建立了通过数字化、科技化的线上交易促成、争议解决机构,具有完善的争议解决规则和平台。”苏绍聪认为通过这类平台可以将香港的国际争议解决能力提升到另一个层次,并把相关服务拓展到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企业和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新疆是陆上丝绸之路的桥头堡,就像大湾区是海上丝绸之路的桥头堡一样。”梁爱诗期待,喀什分院能够成为一座桥梁,为“一带一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作出更多贡献。

  声音

  香港是进入“一带一路”市场的“超级高速公路”。

  ——李家超

  深圳是中国最早设立的经济特区之一、海上丝绸之路的窗口,香港是亚太地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喀什是丝绸之路的窗口。

  ——梁爱诗

  要推动更多“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积极参与贸易合作,不仅需要通过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降低成本,也需要配套与跨境贸易相关的法律支持架构。

  ——苏绍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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