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开庭通过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将纠纷妥善化解,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8年底,原告王某与被告范某开始同居,直至2023年年中,原被告结束同居。同居期间,原告出资608797元购买涉案房屋及346800元购买涉案车辆,购买涉案房屋、车辆的资金是原告同居前已有资金,虽然涉案房屋、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原被告双方同居关系结束情况下,原告认为有权对涉案房屋、车辆主张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告拥有房屋90%份额,房屋市值暂定608797元,汽车90%份额、车辆市值暂定 200000元,两项共计808797元。
庭审前,承办法官就已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调解,并在庭审过程中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深入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和当事人想法。但因双方当事人此前生活交集密切,对共有资产存在较大争议,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为妥善化解双方矛盾,避免事态恶化,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承办法官耐心对原、被告释法明理,从双方当事人纠纷的症结入手,解读《民法典》有关规定,引导双方当事人从“情”与“法”的角度看待纠纷,理性沟通,相互理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当庭重归于好。被告来到法院申请撤诉,至此,矛盾圆满化解。
近年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新格局,落实并创新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因案施策,强化业务指导,将“能调应调、应调尽调、调解优先”的调解方针贯穿诉前、诉中、判后,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