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发挥企业破产预重整制度功能,规范全盟法院办理破产重整案件程序,更好地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形势,为危困企业提供更多的选择和出路,日前,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实践,制定出台《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办案指引》。
我国的破产制度包括了破产清算制度、破产重整制度和破产和解制度。其中,破产重整制度是帮助陷入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市场主体重返市场的有力手段。随着破产重整制度在市场经济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也有越来越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以期获得救济。中院出台的《办案指引》共计29条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全盟破产重整案件审判经验,从重整识别、重整案件管理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破产债权申报和审查、债权人会议、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等6个方面对重整案件程序和流程进行系统梳理,并作了明确规范,便于统一裁判尺度,提升破产审判质效。
《工作指引》为全盟法院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预重整程序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指引,为探索构建挽救危困企业,帮助企业“涅槃重生”提供了路径。下一步,兴安盟中院将立足职能,深化协作机制,凝聚合作共赢,持续推进破产审判水平,为全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