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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安发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1-14 来源: 四川省公安厅 作者:佚名

  

  民营经济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的引导作用,四川公安筛选出10个保护民营经济典型案例,集中展示全省公安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成效。

  案例一: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涉嫌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2021年4月,成都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会同成华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对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涉嫌串通投标案立案侦查。经查,该案主要嫌疑人李某林自2016年以来,利用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等10余家关联公司,先后在多家医疗卫生和疾控系统单位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中采取内外勾结、关联公司围标和技术参数控标等方式串通投标,恶意抬高医疗设备销售价格,非法牟取高额利润,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2021年11月,专案组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时向纪委监委移送涉嫌违纪违法公职人员6名。目前该案已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该案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关于公开征集招投标违法问题线索的公告》,成功解决案件线索来源难题。成都公安坚持“打击一个、震慑一片、斩断毒瘤、净化行业”的系统思维,有力震慑犯罪、净化市场,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力维护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净化了营商环境。

  案例二:四川某石化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对四川某石化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经查:2015年5月至2021年9月期间,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成都市对外销售汽油,销售金额400余万元,涉嫌非法经营罪。秉持对民营企业案件采取审慎执法的要求,专案组调查发现该公司虽在成都市未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但其持有遂宁市高新区行政审批局颁发的相应证件,该加油点亦按照安全生产要求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安全现状评价,符合安全要求。市区两级执法管理委员会和区检察院对该案充分研究,认为该石化公司行为属于超范围经营,但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也不构成危险作业罪,遂于2022年7月依法做出撤销案件决定。同时将该公司违法经营行为书面通报区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该案中市区两级公安机关联动检察机关本着刑法谦抑性的特点和罪刑法定原则,从案件事实、主观故意、客观证据等不同角度进行认真研究,围绕涉案民营企业罪与非罪、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等问题形成一致意见,及时撤案,做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对工作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依法通报行政部门处理,进一步规范了企业行为,促进民营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

  案例三:蔡某松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9年8月,泸州某贸易公司报案称其被诈骗2000余万元。经泸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查明:2019年1月至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蔡某松通过他人介绍,和贸易公司签订平行车采购框架协议。蔡某松收到购车款后未向上游汽车销售公司预定或者采购车辆,致使该公司未收到车辆交付或者退款。蔡某松在既无资金又无货源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情况下,诈骗公司财物并将诈骗赃款隐匿、转移。2023年2月,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决蔡某松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其在合同诈骗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典型意义:该案的成功侦破,探索出一条追赃挽损新模式。主要犯罪嫌疑人涉及多起刑事民事诉讼、表面上其名下已无任何资产,通过专案组耐心细致工作,犯罪嫌疑人主动提出将自己的600万元债权(生效判决,含利息约1000余万元)转让给受害公司作为赔偿,同时向其亲友做工作,将其案发前隐匿他人名下600万元债权(均为生效判决,含利息约3000余万元)转让给受害公司,成功为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

  案例四:何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四川某锂业有限公司报案称:该公司销售人员何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德阳市绵竹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报案后查明:犯罪嫌疑人何某系四川某锂业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其在产品销售及发货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经销商提供方便,并累计收取好处费146万余元,给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何某归案后,办案民警对其进行了法律宣传教育,使其主动全额退赃。该案已于2022年7月宣判,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该案为企业管理人员敲响了警钟。作为公司的销售、管理人员,在采购、销售等方面应将公司利益始终置于最高地位,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最大限度地为公司解约费用提高效率,面对利益诱惑时要守的住初心,绝不能运用手中的权利为自己谋取私利,做出触犯法律的行为。

  案例五:苏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内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四川某集团公司报案称,内江分公司负责人苏某某与其合作单位有异常经济往来,其行为严重损害了该集团公司在相关领域的良好形象,使其在对外业务招投标过程中的公平性受到质疑。经查,苏某某利用其担任集团公司内江分公司招采专员、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钢材、混凝土、小区绿化等项目对外招标过程中采取事前透露标底价格的方式与投标公司私下建立利益输送关系,并收受贿赂款730余万元。该案抓获苏某某等犯罪嫌疑人2名,查封房产2套、扣押车辆1部、冻结资金100余万。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类犯罪隐蔽性极高,基本都是行受双方“一对一”进行,既没有旁证也没有书证、物证,该案的成功侦破,体现了公安机关打击违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扰乱正常交易秩序违法犯罪的强大战斗力。同时,通过案件的办理规制企业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形成共同抵制商业贿赂的环境和氛围,彻底铲除“潜规则”滋生的土壤。

  案例六:贡某某等人涉嫌骗取贷款案

  基本案情:根据湖北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报案, 2022年4月,乐山市公安局依法对贡某某等人涉嫌骗取贷款案立案侦查。经查:2013年以来,贡某某、殷某某等人共谋,以欺骗方式,采取私刻银行公章、冒充银行领导、伪造虚假贷款资料、利用银行职工身份提供面签场地等手段,骗取某商业银行贷款逾38亿元。2022年6月,乐山市公安局出动百余名警力,在湖北、广东、广西、江苏等地同步收网,抓获贡某某、殷某某等主犯在内的犯罪嫌疑人10名,查封、冻结资产约12亿元。目前该案正在审判中。

  典型意义:成功侦破乐山市首例涉案金额高达38亿元的系列骗取贷款案,彰显了公安机关护航地方银企、有恶必除的决心和战斗力,有力维护了全市金融市场稳定,取得了“影响最小化、风险最小化、挽损最大化”的成绩。

  案例七:江某涉嫌职务侵占案

  基本案情:2021年3月,乐山市五通桥区公安分局接到乐山某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星公司”)报案,称近期公司内部资金审查时发现公司片区销售经理江某涉嫌擅自挪用公司资金参与足球赌博。经查,犯罪嫌疑人江某从2014年6 月开始担任 “某星公司”片区销售经理,并负责收取销售货款。2017年4月,江某接触到网络赌博后,就沉迷其中无法自拔。期间多次占用10余家企业货款用于网络赌博,累计金额高达2600余万元。为隐瞒真相,江某或伪造客户公章签名、或与客户串通让客户帮忙签名应付公司对账。目前,江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典型意义:职务侵占犯罪隐蔽性强,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掩盖挪用资金他用的真相,损害了当地营商环境形象和企业财产利益。针对此类犯罪,公安机关要加强与企业的联系,与企业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加强各类涉企不稳定因素排查,对涉嫌经济犯罪的予以坚决打击。  

  案例八:杜某涉嫌职务侵占案

  基本案情:2021年6月,南充市公安局对南充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员工杜某涉嫌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经查,该公司业务科长杜某2014年7月入职后,利用职务之便及自己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在签约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个人成立公司,制造虚假订单将公司产品私自高价销售给客户,并将货款据为己有,造成该公司巨额货款损失。2021年7月,南充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成功将杜某等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全案追缴违法所得和罚没款共计1772万余元,为南充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挽回经济损失1657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坚持既破案又追赃、边破案边追赃,在快侦速破过程中最大限度减少企业财产损失。针对区域垄断型或龙头型原材料生产企业的销售业务员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同行中一般情况下有一定的话语权,个别人会利用公司制度上的漏洞,虚报冒用、截流资金,以实现个人侵占公司财产之目的。为防范员工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和行、受贿犯罪,势必要推动相关公司建立规范、完善、依法、健全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人员管理制度,有效预防范企业内部犯罪行为的发生。

  案例九:杨某涉嫌挪用资金案

  基本案情:2021年4月,犯罪嫌疑人杨某向宜宾市翠屏区公安分局新街派出所投案自首,称自己挪用公司1000万余元。经查,犯罪嫌疑人杨某于2018年4月与宜宾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公司任命为公司财务经理并兼任出纳,在工作期间迷恋赌博,而后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挪用公司汽车销售款、库存现金等手段,挪用公司资金偿还债务和用于赌博,涉案金额达2000万元。目前,杨某已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典型意义:成功侦破涉案金额达2000万元的挪用资金案,彰显了公安机关护航辖区经济发展和打造营商环境的决心和战斗力。面对部分企业工作人员法律意识缺乏的特点,公安机关鼓励企业进一步将法律知识掌握程度作为考核业绩和任职聘用的硬性条件,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廉洁守法的意识。

  案例十:杨某建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2020年8月,达州市渠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对杨某建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进行立案侦查。经查,犯罪嫌疑人胡某军、杨某建等人大量生产未经国家许可的非法机顶盒,并通过与某卫星电视有限公司合作,获取节目源后,在国内17个省市发展销售商,搭建了庞大的节目续费及非法机顶盒销售网络,涉案金额2亿余元。2022年8月,专案组在广东深圳、湖南郴州、四川成都等地集中收网,成功抓获胡某军、杨某建等涉案人员45名,收缴违法机顶盒等设施1万余件。2023年8月,渠县人民法院对胡某军等8人判处有期徒刑,合计没收非法所得980万元,并处罚金992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从节目源提供、非法机顶盒的生产销售、国内代理商、购买用户等,打击整治整条犯罪链条,为净化电视广播电视行业市场秩序做出了积极贡献。目前国内市场(含网上、线下)机顶盒的销售存在较大市场,但是相应的行政法规较为滞后,亟待修改和完善。本案的成功侦破促进了相应法规的修改完善,对推进机顶盒市场行业的常态化整治起到积极作用。

  

  


原文链接:http://gat.sc.gov.cn/scgat/c103392/2024/1/8/9e6bb5b386f8450eba2d642cd6636ee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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