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公告,将调整后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予以公开,根据该名录,野猪不再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野猪被移除“三有”名录后,就可以随意捕猎了吗?近日,永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犯罪案件。为扩大宣传效果,提高学生生态保护意识,永泰法院邀请福州工商学院学生全程旁听案件庭审。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为防止野猪破坏其山场内的农田、果树等农作物,购买了5套捕猎夹及6个报警器,放置于山场用于猎捕野生动物。期间共捕获活体野猪4只,并带回家中宰杀食用。经林业技术专家评估,4只野猪的经济价值合计人民币2000元。
永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并杀害4只野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6个月。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向永泰县林业局缴纳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虽然野猪不再是“三有”保护动物,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随意猎杀野猪!野猪调出名录后,开展猎捕活动程序更加简便,但仍然要坚持保护优先原则,严格遵守禁猎区域、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以及国家枪支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日常生产生活中如需对付野猪,应把情况告知相关部门,由专业人员采取安全科学的解决措施。如果发现非法捕猎等相关线索,可立即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李冰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