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姜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时,发现公益诉讼线索,促成当事人主动承担刑事和民事侵权责任,现场开庭以案释法,与行政机关联手设立生态环境损害专项资金,用于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创新野生动物保护和生态修复补偿方式,切实保护生物多样性。
据了解,2022年6月至9月期间,姜某多次在营口主城区和大石桥等县区非法收购野生保护鸟,并利用快递向全国各地非法销售。
公安机关在其家中现场查获44只鸟,快递追回6只,其中活鸟11只、死鸟39只。涉及蓝喉歌鸲3只,价值4500元;红喉歌鸲31只,价值4.65万元;红肋绣眼鸟6只,价值9000元等。
涉案50只鸟共计价值6.3万元,其中蓝喉歌鸲、红喉歌鸲和红肋绣眼鸟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版中的二级保护动物;普通朱雀、灰头鵐、红尾伯劳和(树)麻雀均属于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鉴定,鸟类的死亡可以导致食物链断裂,破坏生物多样性,造成生态失衡,涉案39只死鸟即时生态损失49131元。
发现该案线索后,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2月16日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并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拟提起诉讼。
2023年3月20日,大石桥市检察院依法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姜某承担赔偿死亡鸟类造成的即时生态环境损失49131元、鉴定费2万元。
为加强法治宣传、增强公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2023年9月14日的开庭现场同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观摩庭审。
经检察机关开展法治教育和释法说理,姜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各项费用69131元。2023年9月14日,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影响生态平衡,破坏生物多样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采用“刑事+公益”、认罪认罚从宽与生态修复相结合的办案模式,及时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积极延伸办案职能,通过在案发现场公开庭审、以案释法方式,发挥双重警示和宣传教育功能,增强了公众法治观念和生态保护意识,营造了全民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良好氛围。
大石桥市检察院同时创新野生动物保护和生态修复补偿方式,借力“府检联动”设立检察公益生态修复基地,建立公益诉讼保护协作机制,凝聚保护生物多样性合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域教育社会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