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泰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龙某某等3人假冒注册商标一案开庭宣判,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及量刑建议,分别判决龙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据悉,龙某某等3人在未取得某品牌商标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厂内生产的车用尿素液灌装至某品牌车用尿素液空桶内对外销售,合计销售5万余元。 同时,该院还进一步延伸办案职能,以“我管促共管” ,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对4家涉案的商店、饭店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督促主管部门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活动,提升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检察履职引导相关行业自律,规范行为,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