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龙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许某因“路怒”引发的故意伤害案,经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被告人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22年11月6日,许某与何某在105国道临塘乡临江某路段,因会车一事发生口角,许某用一把折叠刀将何某腰部、肩部等部位捅伤。案发后,许某主动投案自首。何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共住院34天。经鉴定,何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结合被告人许某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