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水平保护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只有依靠高水平保护才能实现。
那么,如何实现对生态环境的高水平保护?
从出台《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助力秦岭美景永驻、青山常在、绿水长流,出台《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开创渭河法治保护新模式,为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生态保障;到出台《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确保“一泓清水永续北上”,出台《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对我省林业资源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再到出台《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坚决守牢耕地保护红线,出台《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最大限度保护黄土高原脆弱的生态环境,助力陕北实现从黄沙飞舞到绿波荡漾的“华丽转身”……
近年来,陕西立足实际、紧扣大局、贴近民生,加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立法,为美丽陕西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立法是基础、关键、重要的一环。”2023年12月27日,省司法厅党组书记、厅长杨政国表示。
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省司法厅积极履行行政立法工作职能,自觉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落实到生态环境领域行政立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紧紧围绕“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新时代立法工作格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等文件要求,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各项举措入法入规,先后完成《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等30余项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立改废”行政立法任务。其中,保护秦岭区域、渭河流域、汉江丹江流域生态环境等多项立法受到全国人大的充分肯定。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是关系民生福祉的重大社会问题。
民意所向,立法所指。省司法厅紧扣全省工作大局,着眼生态环境领域所急所需,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目标导向,提出立法项目设立建议。据了解,近三年,陕西省本级涉及生态环境领域年度立法审议项目数量连续占年度立法审议项目总数的33%以上。2021年立法审议项目共24项,其中生态环境保护类项目8项,占33%;2022年立法审议项目共10项,其中生态环境保护类项目4项,占40%;2023年立法审议项目共25项,其中生态环境保护类项目9项,占36%。
2023年8月,省司法厅出台《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十条措施》,明确“加快生态环境领域‘小切口’‘小快灵’行政立法,有效提升行政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切口小,发力准,才能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出台《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对预防、检疫、治理和保障等主要环节作出重点规制,为林业部门及时遏制林业病虫害蔓延趋势提供制度保障;出台《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开发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大重点排污环节监管力度,全面加强能源开发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出台《陕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为加强气候资源的保护利用、推进绿色发展筑牢法治根基……省司法厅积极做好与省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相关省级部门的立法协同配合,对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深入分析,充分收集反馈生态环境领域立法需求和现实情况,排出优先级,助力通过“小切口”“小快灵”精准立法逐一解决现实急需问题。
此外,作为行政立法工作的审查部门,省司法厅认真履职尽责,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累计审核省政府拟制发涉及生态环保类文件90件,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168条;接收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级部门报送省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7件,审查纠错3件;清理秦岭区域和长江、黄河流域省政府规章36件、市政府规章15件;梳理生态环保类行政规范性文件601件,废止122件、修改5件,拟废止15件、修改7件,以不断提高的行政立法工作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领域行政立法的新需求新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