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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出境入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21 来源: 广东省公安厅 作者:佚名

  

  

  

   相关阅读: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出境入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粤公规〔2024〕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规范我省公安机关行使出境入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最大限度地降低执法随意性、保障执法准确性,省公安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出境入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以下简称《基准》)。现就《基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基准》?

  (一)落实法治建设“一规划两纲要”的具体措施。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国务院办公厅《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提出“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动态管理和备案审查”。

  (二)规范行使出境入境管理行政裁量权的必然要求。规范不同违法情形适用的处罚裁量规则和幅度,做好裁量阶次与裁量因素的科学衔接、有效结合,为基层办案人员提供清晰、明确的指引,有助于提升出境入境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效。

  (三)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稳定社会预期的重要保障。坚持公平合理,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统一执法尺度,符合基层执法实际使用,对保障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重要意义,能有效防止行政处罚案件出现“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重畸轻、类案不同罚、显失公平”等现象,较好地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稳定社会预期,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基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基准》分为通知内容和具体处罚裁量标准两部分。通知内容共六条,分别为《基准》实施依据、适用基本要求,对具体规则、7项不需分阶的违法行为名称、适用对象、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等进行规范。处罚裁量标准采用表格形式,主要包括31项违法行为名称、基本编码、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及幅度、违法程度、处罚裁量情节、处罚裁量标准以及实施主体等内容,符合基层执法实际使用需求,方便群众了解查阅监督。

  三、《基准》适用规则的新要求是什么?

  (一)原则性规定。一是本省各级公安机关实施出境入境管理行政处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照《基准》列明的违法程度、裁量情节以及对应的裁量标准,作出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二是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应当对照《基准》作出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的处罚决定。三是同类违法行为应当同类处理。

  (二)具体规则规定。一是违法行为与法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减轻处罚情形同时裁量的适用规则。二是违法行为与刑事案件追诉标准接近的适用规则。三是处拘留可以并处罚款、处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处罚款或者拘留3种选择性处罚与法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减轻处罚”情形同时裁量的适用规则。四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出境入境管理违法行为的适用规则。五是对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等7项违法行为处罚明确,不需分阶,依法实施的适用规则。

  


原文链接:http://gdga.gd.gov.cn/xxgk/zcjd/wjjd/content/post_4335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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