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奎屯大队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高等级公路交警支队奎屯大队
告知人:闫赫、郑辉
被告知人:李阳
被告知单位名称:无
法定代表人:无
告知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12月25日22时57分,李阳驾驶牌号为吉AS996挂号重型车辆运输半挂车行至连霍高速3819公里500米,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实施擅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执勤民警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新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种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新疆实施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对李阳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实施擅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决定给予李阳作出罚款900元的处罚。
高支队奎屯大队
2024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