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非常后悔自己的行为,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让自己从电信诈骗的受害者变成诈骗团伙的‘帮凶’,实在是不划算!”这是被告人刘某某近日在庭审现场所作的最后陈述。前不久,经湖北省当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当阳市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1月17日,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情始末。原来,2022年,刘某某的妻子因为网上“刷单”被人诈骗41万元,不仅多年的积蓄被诈骗得一干二净,还欠了多家银行以及微信、支付宝等贷款平台30余万元。2023年8月,刘某某无意间添加了一个陌生人QQ号,对方提出借其银行卡走个账,事后将给予500元的好处费。
“把你的银行卡号、姓名、密码发过来给我,不放心里面的钱你可以先转出去”,虽然刘某某心中有疑惑,但在对方“出了问题我负责给你还原”的“保证”和各个平台持续不断的催款压力下,刘某某将信将疑地开始了转账操作。
期间,刘某某发现每笔转账都要试卡,想起自己妻子之前被诈骗时也是向不同的银行卡“疯狂”转账,刘某某更加确信了自己帮助转账的是不法资金。但刘某某依然抱着侥幸心理,在上线花言巧语的“宽慰”下,继续将其妻子名下的2张银行卡出借给对方使用,并按照上线要求将不法资金转入指定的账户,直至2张银行卡被冻结。
经查,刘某某提供的2张银行卡接收违法犯罪资金23.7万元,转出21.7万元,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4起。
2023年11月30日,当阳市检察院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前不久,当地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检察官提醒,市民群众要时刻提高警惕,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卡,杜绝以任何理由出租、出借、出售,避免沦为“两卡”犯罪“工具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