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工作要求,为规范公安行政处罚行为,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天津市公安局根据行政处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
《天津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涵盖了治安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反电信网络诈骗、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出入境管理、网络安全管理、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禁毒管理、内部治安保卫管理、人口管理、沿海边防管理、反恐等12个公安行政执法领域,涉及99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等,共计800余个公安行政处罚案由。
《天津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分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正文部分作为总则性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标准及适用范围,对从轻、减轻、从重、不予处罚等情形以及多个裁量情节如何调节处罚幅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并对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追责时效予以说明;《天津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作为附件部分,对每一项公安行政处罚的案由名称、违法行为内容、法律依据、违法情节、裁量阶次均予以了明确。
《天津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力求内容全面,标准科学,适用准确,幅度合理,为完善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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