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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 当事人起诉要求涤除公司登记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4-02-02 来源: 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案件。经审理,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不具备公司股东、监事身份;涤除钟某某公司股东、监事身份的工商登记手续。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于2003年6月20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某物业公司的公司章程载明:第五条(一)赵某某以货币方式投入3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60%;(二)钟某某以货币方式投入1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三)李某以货币方式投入1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第二十条,某物业公司董事、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赵某某为执行董事,产生方式选举;赵某某为经理,产生方式聘用;钟某某为监事,产生方式选举。2008年10月12日,某物业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企业年检,故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诉讼中,钟某某申请对某物业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涉及“钟某某”的签字是否为钟某某本人所签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某物业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钟某某”签名字迹与样本上“钟某某”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笔迹。

  庭审中,某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赵某某称其不认识钟某某,也没有与钟某某成立公司的意思表示和合意,当时委托他人代办的办理工商登记,不清楚工商登记中钟某某的签字怎么来的。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钟某某登记为某物业公司的股东、监事,但经鉴定,某物业公司工商登记中涉及“钟某某”的签名均非钟某某本人所签,钟某某主张与某物业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系他人冒用钟某某名义登记,某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赵某某亦认可不认识钟某某,无与钟某某成立公司的合意,故钟某某既没有出资设立某物业公司、参与某物业公司的经营管理、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的意思表示,也无与某物业公司其他股东共同设立某物业公司的合意,系他人冒用其名义进行了登记。故钟某某要求确认其非某物业公司股东、监事,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钟某某要求涤除其股东、监事身份,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确认钟某某不具备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监事身份;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办理涤除钟某某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监事身份的工商登记手续。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401/t20240123_1662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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