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泰法院嵩口法庭线上成功调解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七日内让矛盾纠纷在诉前得到了有效化解。
广东省的林某某在嵩口古镇游玩期间,对嵩口李干、脆梅等特产印象深刻,回到广东后,通过淘宝网在永泰嵩口某特产店购买了500g脆梅、500g原味李干及酱香味鸭爪10个。收到货物后,林某某检查了鸭爪的外包装及保质期均无问题,但打开其中一个发现有“发霉”迹象,遂拍照发商家要求退款并赔偿。商家向其出示了产品检测报告,拒绝赔偿。林某某将情况反馈至该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几番协商后仍未果。林某某遂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向永泰法院提起诉讼,依据《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条款请求判令商家退还购物款24.12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永泰法院嵩口法庭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原告身处广东、商家经营者外出且涉案金额较少,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承办法官一边联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同前往该土特产店进行现场调查,另一边依托“旅游纠纷调解室”电联原被告双方进行协商调解,倾听双方诉求、明确争议焦点、耐心释法明理,努力促使纠纷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在法官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该案得以圆满化解,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24.12元并赔偿200元。
法官说法:日常生活中,当遇到销售者销售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失效变质等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或缺斤短两数量不足的商品,给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赔偿其损失。为保证消费权益,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索要消费证据,如发票、保修卡、合格证、消费记录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程美冬 卢婷婷 余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