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
四川一公司逃税数额巨大成“典型”
3月20日,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强化《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贯彻落实成效,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同时发布8个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四川入选一例!
2017年至2019年,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安排公司财务人员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共计127万余元,年度逃避纳税税款比例高达80%至97%不等。2021年9月29日,税务机关向该公司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缴纳逃避缴纳的税款和罚款。该公司未按期缴纳。2021年10月14日,税务机关再次向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其在10月28日前缴纳上述款项。期满后,该公司仍未缴纳。2022年5月6日,税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交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逃税犯罪线索。公安机关于次日立案侦查。郑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首。2023年3月6日,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出具申请延期分批缴纳税款承诺书,得到批准,并于3月8日缴纳了部分所逃税款。
仁寿县检察院以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郑某某涉嫌逃税罪提起公诉。仁寿县法院认为,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仍未补缴,已构成逃税罪。郑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逃税罪。仁寿县法院以逃税罪判处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罚金;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未补缴税款责令追缴。一审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对于逃税行为,一方面要依法惩处,通过“惩”警戒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依法纳税,以“惩”促“治”;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税收的特点和纳税的现状,给予纳税人补过机会,不能“一棍子打死”。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追究逃税人的刑事责任,应由税务机关先行处理,这既是给予纳税人补救机会,也有利于及时挽回税款损失。本案被告单位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系一家福利性企业,解决十几名残疾职工就业,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受疫情影响,案发后未能如期补缴税款;法院裁判前制定补缴税款计划并得到税务机关认可。为有效贯彻“治罪”与“治理”并重,法院联合税务机关对被告单位进行企业经营风险审查,在企业开展合规整改后,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从宽处罚,有效避免了因一案而毁掉一个企业的不良后果。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