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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尧都:轻罪治理中证据核心化的“尧都实践”

发布时间:2024-03-28 来源: 山西长安网 作者:佚名

  日前,在省检察院举办的全省“小案”讲述会上,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魏兵兵讲述了他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在审慎认定案件事实基础上,他仔细分析嫌疑人行为与被害人伤情之间的因果关系,最终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也是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时,注重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积极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高质效办理轻罪案件的一个缩影。

  精准核实细节 明晰案件事实

  综合审查运用证据,全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础工作。

  2022年11月23日,米某某因不满卓某某、张某某碰了自己的车,便和卓某某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张某某在阻止二人过程中被卓某某带倒,二人倒地并压在米某某身上,致使其手腕受力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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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8月4日,公安机关以卓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全面严格审查案卷证据材料,承办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罪名认定心生疑虑。“本案客观上存在轻伤害结果,但张某某是否存在犯罪故意?”围绕争议点,承办检察官引导侦查机关进一步核实张某某具体实施行为、张某某倒地原因、米某某伤情形成原因等问题。经查,在案证据证明张某某确实无伤害故意。2023年8月15日,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张某某法定不起诉,鉴于卓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依法对卓某某相对不起诉。

  至此,张某某有罪“变”无罪。案件“反转”的背后,是检察机关在办案实践中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能动监督的有力探索。

  检警协作配合 完善证据链条

  “这起案件中,李某某的行为构不成犯罪,应及时对其终止侦查。”2023年4月,该院依法提前介入张某某等13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一案,承办检察官逐页翻看证据事实,协同公安机关梳理案件疑点,将案件中未构成犯罪的李某某取消移送审查起诉,充分发挥审前“过滤把关”的作用。

  为应对犯罪结构新变化,深化执法司法协作,该院在公安机关先后设立3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强化侦查引导,加强协作配合,实时掌握执法办案信息,适时提前介入案件并提出引导取证意见。同时,针对重大、疑难案件,通过召开检警列席会议,引导侦查人员明确取证方向以及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在审查起诉杨某某、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中,承办检察官发现案涉车辆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机动车范围,多次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通过引导侦查,依法对杨某某、陈某某作了法定不起诉处理。

  善用证据开示 引导认罪认罚

  “我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对我提出的量刑建议……”此前,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李某某故意伤害案时,承办检察官从法、理、情等多角度与李某某、被害人董某某进行沟通,促使李某某思想转变,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董某某损失,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或认罪态度存在反复的案件,该院积极探索证据开示制度,通过依法开示部分证据等就制度适用、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阐述,确保犯罪嫌疑人充分了解制度及制度适用的后果后选择认罪认罚。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就是依据,法律就是保证。”谈及办理轻罪案件的感悟,该院干警表示。下一步,该院将进一步健全完善轻罪治理机制,不断提升案件办理质效,让人民群众有更多司法获得感。

  来源:临汾政法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http://www.sxpeace.gov.cn/article/98fc362fc46b43adb101a63721a22e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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