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当附有中文标签或中文说明书,如果没有加贴中文标签是否符合规定?近日,连江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销售进口奶粉外包装无中文标签被退货退款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陈某在某商务服务部经营的网络店铺内购买了12罐“英国现货牛栏婴儿奶粉”,单价135元,折后价款总计1590元。陈某下单付款后,某商务服务部通过快递向陈某指定收货地址福州市连江县寄送奶粉产品,陈某确认收货后,未对商品进行拆封、使用。店铺订单快照显示陈某所购奶粉来源于英国并保持商品境外原包装等。陈某在收到上述奶粉后,认为某商务服务部所售奶粉外包装无中文标签、无产品报关单、无检疫检验证明手续,属于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与某商务服务部协商不成,诉至本院,要求某商务服务部退还货款1590元并赔偿十倍货款15900元。
法院审理
涉案商品为“英国现货牛栏”奶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本案中,某商务服务部向陈某销售的奶粉商品系进口婴幼儿食用预包装食品,该商品销售时未粘贴中文标签,确实存在瑕疵。故陈某要求退还货款的请求予以支持。而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陈某亦应将所收到的涉案奶粉12罐退还给该商务服务部,运输费用可由该商务服务部负担。
关于陈某能否获得所购商品价款十倍赔偿的问题。对民事赔偿领域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审查应当以是否涉及实质性食品安全为标准,不能仅以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没有加贴中文标签等认定商品本身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前述关于“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的规定,属经营者无需承担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责任的例外情形,某商务服务部销售的涉案奶粉商品虽然没有粘贴中文标签,但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奶粉商品存在有毒、有害或其他产品质量缺陷,且陈某也未开封食用,亦未证明其遭受的损害或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故对陈某主张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某商务服务部退还陈某货款1590元;陈某退还某商务服务部“英国现货牛栏”奶粉,运输费用由某商务服务部负担,如不能退还,则按132.5元每罐从应退货款中扣除;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网络购物在方便消费者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消费者权益纠纷,消费者在购买进口食品时,建议选择正规商家,应当仔细查看商品简介、商品包装和中文标签,主动索要消费小票,必要时可以向商家要求查看进口食品相关证明,如果购买到不合格商品,消费者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合理合法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食品经营者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包含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能明知食品不符合法律规定却仍然进行销售,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只能由经营者自己承担。(陈肇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