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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警方持续查处违反出租治安管理行为

发布时间:2024-03-30 来源: 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为确保北京城市副中心社会面安全稳定,通州警方持续围绕出租房屋、宾馆旅店、人员密集场所等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近日,通州警方依法查处多起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信息、不落实房屋管理责任、违规出租短租住房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整肃重点区域部位治安秩序。

  案例1: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

  3月28日,通州公安分局永顺派出所在永顺南里2号院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王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做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2:房屋出租人不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责任

  3月20日,通州公安分局大杜社派出所在马驹桥镇纳特园区景盛南二街12号院一出租房内查获多名违法人员。经查明,该房屋出租人张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未检查房屋使用情况,致使出租房屋存在严重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3:房屋出租人违反规定出租短租住房

  3月23日,通州公安分局马驹桥派出所在马驹桥镇三街村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出租人高某利用出租大院内多间房屋违反规定出租短租房,且存在不申报登记住宿人员信息等问题。公安机关依法责令高某停止出租该短租房,并做出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市对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镇地区出租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相关管理规范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示:请广大出租房主、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合法出租、认真履责,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请广大群众对工作和生活中发现的违法出租、不按规定登记信息等违规违法情形,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举报,警民携手、群防群治,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zz1/shaq/202403/t20240329_16639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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