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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法院:雇佣还是承揽?法律关系不同,责任大不相同!

发布时间:2024-03-30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屋装修逐渐成为群众日常生活的热点话题。业主和装修工人之间发生何种法律关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分配?近日,永泰法院审结了一起前期动工准备装修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以案为例,释法说理,为广大居民答疑解惑。

  案情简介:2021年7月,小黄因房屋需要重新装修,将房屋内墙壁、瓷砖的拆卸以及所产生建筑垃圾的清运工作以每天400元的单价交由老李完成,随后,老李召集几个工友并自带吊机等工具着手开始施工。8月4日上午,老李在吊装建筑垃圾过程中被自行安装的吊机砸伤并立即送医抢救。2021年8月至2022年7月间,老李共花费医疗费约13万余元,被评定为人体损伤七级伤残。老李住院治疗期间,小黄垫付了医疗费4万元后,老李将小黄诉至永泰法院,请求小黄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老李与小黄之间属于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两种关系的责任承担模式不同。雇佣关系是指被雇佣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被雇佣人接受雇佣人的指派完成其所需要的工作;承揽关系的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结果,承揽人的工作时间、具体工作内容不受定作人支配。本案中,小黄将工程一并承包给老李,由其自行提供设备、安排人员完成,未直接对老李的工作进行指派,符合承揽关系的“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的特征。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对发生的损害原则上不承担责任,只有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小黄在定作和指示上没有过错,只因事故发生时老李的年龄已经超过六十周岁,所以在选任上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酌定小黄承担25%的赔偿责任,余下75%责任由老李自行承担。老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存在一定相似性,但提供劳务一方受到损害时,责任承担模式完全不同。雇佣关系中,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原则上无责任,只有在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时才承担按份责任。因此二者在认定时就要明确区分。

  雇佣关系中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管理、监督关系,雇佣人指定工作场所、限定工作时间、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定期计付劳动报酬,被雇佣人提供劳务而不论有无特定成果,其提供的劳务是雇佣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而承揽关系的标的物包含承揽人特定技能的工作成果,定作人要求的不仅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从事一定工作,而且还要求这种工作产生对应成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所以承揽关系更注重工作成果而非工作过程。

  法官提醒: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时,需要擦亮眼睛,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务必选任有资质的、身体和年龄状况符合条件的承揽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也需要尽到谨慎义务,仔细开展工作,做自己生命财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避免意外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林韫棠 张泽尧)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328/414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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