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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变更抚养关系,呵护未成年人成长

发布时间:2024-03-30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原告占某与被告彭某于2021年3月16日经由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彭小某由被告彭某负责抚养教育。之后,婚生子彭小某一直随原告占某共同生活。现因彭小某的生活及升学等问题要求变更抚养权,彭小某也同意跟随原告共同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

  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是法律规定的对有能力抚养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法定义务,原告占某与被告彭某均有抚养婚生子彭小某的义务。原告占某与被告彭某在离婚诉讼中达成调解,婚生子彭小某由被告彭某抚养。在原告占某与被告彭某协议离婚前后,彭小某一直是跟随原告占某生活。而被告彭某长期在外务工,未对彭小某尽到抚养义务。为使未成年人有个相对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以利其健康成长,彭小某应当变更为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对原告诉请变更抚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说法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离婚后,双方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329/2024032956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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